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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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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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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16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追尾撞上韦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造成韦XX当场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韦XX驾驶该肇事车辆逃离现场。同日下午17时,韦XX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2016年2月28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韦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韦XX不承担事故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X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XX、李XX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韦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韦XX与其妻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韦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建议和意见】     刑法之所以将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从重打击,是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本应尽一切努力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而且行为人也能够履行这种义务,但逃逸者却违背了该义务,使司法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事故,事故责任无人承担,也往往使受害人延误治疗时机。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要离开现场,一旦离开现场就有可能是属于交通肇事的行为,到时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会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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