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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是合议庭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只有审判长一人书记员一人参加。根据民法规定这是不是法庭组织组成不合法据民法规定这是不是法庭组织组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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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是合议庭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只有审判长一人书记员一人参加。根据民法规定这是不是法庭组织组成不合法据民法规定这是不是法庭组织组成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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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如你所说只有具体的承办法官的话,这个决议应该是无效的首先他的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就不够。(书记员不是审判员)合议庭一般是由三名以上(必须为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而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成员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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