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个刑事专业律师群里,有位律师提出如下问题:公诉人在起诉时未将鉴定意见和补充侦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律师庭前阅卷时也未看到该部分证据,开庭时,公诉人当庭出示该部份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公诉人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遇见这种情况如何应对?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公诉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刑事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需要全部移送的问题。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梳理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我国至今共颁布过三部刑事诉讼法,分别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现均已废止。
正在实施的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就刑事公诉案件中案卷材料和证据的移送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制度,分别是:案卷材料庭前全部移送制度(79刑事诉讼法)、案卷材料庭前有限移送制度(96刑事诉讼法)、案卷材料庭前全部移送制度(2012刑事诉讼法)。
目前实行庭前全案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现在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全案材料和证据规定的最清楚、最彻底。
在三部刑事诉讼法历史演变中,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就刑事公诉案件案卷材料和证据的移送分别是这样规定的:
一、1979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979刑事诉讼法因为是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建国到1979年30年处理刑事案件都是靠党的红头文件。直到“文革”结束后,人们才意识到刑事法治的重要性,高层就委托彭真牵头来制定多部重要的法律,在不足3个月的时间就制定出八部法律,其中就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中国法治的进步就是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的。
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形成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所以最后制定出来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只有164条,现在看来这么少的条文的确太过粗略了,对实务中很多问题都未涉及,包括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庭前移送案卷这一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分析可以得出,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要进行审查的,审查后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不能将全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案件,审查后也不能分出三种情况,更没有办法分三种情况对案件处理。
所以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是“全案证据”。
二、1996刑事诉讼法规定
时隔近20年,1996年出台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这次修法非常重视学者的作用,主要由学者牵头拿出草案,所以,这一稿《刑事诉讼法》有很多和国际接轨的亮点,该法全文共225条。
修改通过后,国内国际一片叫好声,其中就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卷材料有限移送制度,废除了庭前全部卷宗移送制度,以期能够防止法官产生庭前预断,导致庭前阅卷演变成庭后阅卷。
19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该条是对有限移送案卷这一问题的规定。
后来在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废止)“3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主要移送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不是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是庭前案卷主要证据有限的移送。
三、2012刑事诉讼法规定
现在实施的2012刑事诉讼法是在总结前两部刑事诉讼法经验的基础上修改的,共290条,主要着力解决四大问题: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超期羁押屡禁不绝、律师权益保障乏力、执行腐败乱象丛生。
这次修法对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实行更全面、更彻底的全案材料移送制度,这也是对律师权益的保障。
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4.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这两条规定对案卷材料移送的时间和案卷材料移送的范围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移送时间就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移送案卷材料的范围是案卷全部材料,即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这样明确的规定就进一步保障律师的辩护权,更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八条“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该条使用“应当”二字,说明是必须的,并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最后时间是“召开庭前会议前”,范围是“全部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就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全部移送人民法院,最迟也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本文开头问题中所涉及的,公诉人在起诉时未将鉴定意见和补充侦查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开庭时当庭出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情形就是公诉人的“证据突袭”,公诉人这种行为明显不合法。
但现行法律对公诉人这种“证据突袭”的行为没有规定任何的惩罚措施,因为我国刑事司法中依然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
我们认为,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如果遇见公诉人“证据突袭”的情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
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之规定,辩护人应对公诉人的“证据突袭”行为提出异议,并向法官说明公诉人这种行为不合法,要求法官休庭,给辩护人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庭后及时对该部分证据或案卷材料阅卷,等待下次开庭时,再结合全案材料和证据发表有效的质证、辩护意见,以取得有效辩护。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1.民事的没什么大事(不犯罪),但是去司法局告他,可以按照律师法处罚他,最重的可以吊销律师执照.但是要法庭认定证据是伪造的,不采信。2.刑事案件估计他也不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是专门为律师准备的罪名!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推进“捕诉一体化”改革,与之有关的新闻屡现报端。 2017年4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在湖南率先推动内设机构精减整合,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改革;临汾市检察院制定《关于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工作。 “捕诉合一”将对当前的刑事案件辩护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若“捕诉合一”最终全面铺开,辩护律师应积极调整策略,以尽快适
第一,进行证据程序干预。对方当庭提出的证据,先不要当庭发表质证意见,而是向法庭要求举证期,就是一个对这些证据进行反驳和自己再提交证据的期限。 第二,进行证据内容干预。对方提出的不利证据,除了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举证外,还需要对证据形成的过程、原因、方式、证明力大小等进行干预。 1、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如果对方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应诉
收到微软雅黑字体侵权警告(律师函),该如何应对?作者:张超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最近,有很多商户、企业收到一些字库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北大方正”)发送的《律师函》或《字体使用提示函》或类似的《警告信》,称其广告、装潢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广告语等使用了“方正字体”(倩体、微软雅黑……),从而构成“字体侵权”。很多商户、企业接到提示函、律师函后,大惊:使用汉字构成侵权?总结一下我目前接到的咨询
诉讼中如何应对偷盖公章形成的证据 举出直接证据证明系其偷盖,既然对方是有预谋地偷盖,一般来说,当时偷盖的具体情况已经无法查证了,关键在事后的沟通过程中,公司可以考虑采取短信、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偷加公章的证据。 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偷加公章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一般来说,员工偷加印章制作的材料都是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材料,比如有的员工擅自制作补充协议将自己的工资增加一倍,并偷偷加上公章;还有的员工制作承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稍不留神就有你意想不到的麻烦找上门来。比如经常有客户收到微软、Autodesk、方正集团等软件版权公司的侵权警告函(下图就是某公司收到的Autodesk公司的警告函)。那么当公司收到类似这种警告函时该如何应对?一、警告函的法律效力不管是公司发出的警告函,还是律所发出的律师函,这类函件本身只是起到一种通知、声明或警告的作用,并无任何官方或权威的裁判效力。不回复此类函
有不少良心企业,经过苦心经营,才小有成绩,假设遇到了一类职业打假人,专程挑企业的漏洞,那也很是头疼。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很少有企业能在经营方面做到十全十美。由于不能面面俱到,再完美的产品业可能会遇到法律风险,遇到职业打假人,大多数企业都会认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是最好的选择。因此这也给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提供了牟利的渠道。无论企业经营的是电商、实体,是便利店,还是餐饮,都有可能遭到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或者
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想让另一方少分割,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工资银行存款,都会告知法官说,钱已经消费了,认真点的肯定会提交发票,旅游记录等等,以便从自己名下的财产中抵扣,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消费的钱款不属于分割范围。 律师认为,遇到这个情况,要综合来分析: 1、要看对方所称的钱款消费到了什么地方。如果是用于夫妻家庭的共同消费,必须是合理的消费才可以,如果是给与其亲属什么的,或者赌博,丢失了都不算合法
案情简介原告关某1、关某2与被告关某3系兄妹关系,1984年在XX市以户为单位9口人分得枣X地3.7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个人份额均等并对该地块使用至今。2017年5月4日,在关某1、关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关某3将枣X地3.79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租赁给了被告王某X,租赁期限为长期,租赁价格为每亩22万元,租赁费一次性支付,共计85万元。被告关某3租赁给被告王某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原告一家
诉讼中如何应对偷盖公章形成的证据举出直接证据证明系其偷盖,既然对方是有预谋地偷盖,一般来说,当时偷盖的具体情况已经无法查证了,关键在事后的沟通过程中,公司可以考虑采取短信、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偷加公章的证据。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偷加公章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一般来说,员工偷加印章制作的材料都是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材料,比如有的员工擅自制作补充协议将自己的工资增加一倍,并偷偷加上公章;还有的员工制作承诺书,
孩子是这个世界上最单纯最无辜的存在,然而现在频频爆出父母虐待儿童的新闻,简直是令人发指。近日在陕西宝鸡发生一起生父摔死幼童案,这简直让天下母亲痛心疾首,下面跟着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起来还原案件经过。 生父摔死幼童案,生母拍视频声称是留证据,看律师如何分析 两岁半幼童遭生父抱摔致死案发细节透露。警方称,刘某脾气暴躁,冯某平时对其非常惧怕。事发时冯某异常害怕,加上腿部有残疾,不敢上前阻止刘某,只能
涉嫌敲诈勒索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了解案情,争取得到合法判决。
劳动仲裁免费律师申请如下:1.拨打12348免费法律服务热线;2.本人亲自到当地法律援助申请帮助(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3.到当地的值班律师窗口咨询。
案情简介:郭某因与某传媒运营公司签订《抖音账号运营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该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用。该案于2021年5月起诉并于次月被立案受理,并定于9月开庭审理,法院于2021年8月向双方寄送了开庭传票,但因疫情原因该传票双方在庭审日期后才送达,故法院于2021年10月再次向双方邮寄开庭传票,双方签收后,法院告知原告被告已于近日将公司注销。原告代理人从被告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
物业起诉拖欠物业费应自收到起诉书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针对物业的起诉状准备相应的资料,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物业可以与业主进行协商并发出催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业主仍未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可以作出起诉业主的决定,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滞纳金。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快递寄违禁品罚款具体如下: 1、总公司对违禁品发件公司予以500元以上的行为处罚; 2、违禁品发件公司自行承担对发件客户的赔偿; 3、违禁品发件公司所发的违禁品污染其他快件,由违禁品发件公司承担。 快递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有哪些 1、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挥发性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农药等所有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
可以去报警,如果调解不了,让警方调解
伪造证据诉讼报案,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记得说明犯罪事实,保存证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