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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被告公司注销了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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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被告公司注销了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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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因与某传媒运营公司签订《抖音账号运营合同》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该公司返还部分服务费用。

该案于2021年5月起诉并于次月被立案受理,并定于9月开庭审理,法院于2021年8月向双方寄送了开庭传票,但因疫情原因该传票双方在庭审日期后才送达,故法院于2021年10月再次向双方邮寄开庭传票,双方签收后,法院告知原告被告已于近日将公司注销。

原告代理人从被告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注销材料后发现,被告注销日期为2021年10月,且并未书面告知原告进行债权申报同时仅做了简易公告。

故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但被法院拒绝,原告遂撤回起诉,将被告的股东以及清算组成员作为共同被告,另行起诉。并在另案审理后,判决被告中的清算组成员对原告的合法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在实务中,公司注销应当区分依法清算注销和未依法清算注销。

(一)依法清算注销

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经依法清算再注销。有限公司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依法完全履行清算职责。

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公司清算注销前,以公司名义为当事人,但是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即在被告项仍应将公司列为被告,但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一项则应列清算组。

若 诉讼期间,公司完成清算注销,即意味着公司已经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作为被告不再适格,此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3项之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为诉讼主体;

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由此可知,如果诉讼中,公司已经注销,但是有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院会依职权或依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权利义务承受人列为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否则诉讼程序将中止或终结诉讼。实践中,有些法院在经原告确定注销公司有清算组成员或有证据证明未依法清算将被告变更为股东或清算组成员的,很多是同意直接进行变更的。

但也不排除有些法院告知原告撤诉后另行起诉。

(二)未依法清算注销

即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就注销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是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三是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如本案中,被告明知自己已经被诉,但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在明确知道开庭日期后仍完成了注销登记,同时也未书面告知原告进行债权申报,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未依法清算。

对于该种情形的救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第20条、第23条之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诉讼主体存在不同:

1、以清算组成员为诉讼主体

清算组成员在进行清算事项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向其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诉讼主体

(1)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以上述人员为被告提起诉讼。

(3)公司未经办理清算即登记注销,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承诺度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公司注销意味着其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被诉,但并不能就此免除公司注销前的债务,很多公司股东以为公司只要注销就可逃避实际存在或可能产生的债务,这样的想法在实践中广泛存在,但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并不可行,该种行为反而将股东的责任扩大,债权人反而可以脱离股东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限制后,要求股东以其自有资产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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