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
(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
大新镇兴庆华府。其中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已于2007年10月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二)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和贺兰县名居华庭房地产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公司已于2012年2月向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并自行进行了清算,主管税务机关也组织进行了清算。
(三)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开发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等项目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该公司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2007年—2011年土地增值税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问题1:2012年6月,该企业已完工并达到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有: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该企业将非住宅项目按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税项目计算,查补土地增值税245万元,;
问题2:该企业于2011年对已开发未完工项目,但达到可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有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贺兰名居华庭项目项目进行了自行清算,该企业在项目完工的90日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了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对该企业及时组织了清算,检查发现企业故意在帐上多列扣除项目,少列收入,查补土地增值税270万元;
问题3:检查发现,该公司对未完工、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东方盛世等项目,取得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预售收入、商业用房项目取得预售收入、“兴庆华府”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70万元。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针对上述案例:
问题一:由于该企业开发的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项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未组织清算。
上级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该企业故意将未达到免税条件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混淆,未按住宅与非住宅严格划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245万元。
补税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通知第九、第十条,必须进行清算、可以进行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总则第三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对未申报清算的纳税人,应根据《征管法》63、64条第二款处理。
补税依据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
2、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补税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补税依据4:非普通住宅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上;
2、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住房交易价格1.2倍。
据此,应补缴土地增值税245万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该企业故意将未达到免税条件的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混淆,未按住宅与非住宅严格划分,应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45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问题二;该企业于2011年对已开发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景墨家园三期A1区、A2区、C区、贺兰名居华庭项目项目进行了自行清算,该企业在项目完工的90日也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填写了清算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也对该企业及时组织了清算,检查发现,该企业多报扣除项目,少报收入,查补土地增值税270万元。
补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通知第九、第十条,必须进行清算、可以进行清算条件的土地增值税的企业,总则第三条,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
对有证据表明纳税人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清算申报表,而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履行通知限期清算职责的问题,其查补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征管法》52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建议做补税处理。
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从上述违法事实的性质来分析,该企业多报扣除项目,少报收入,明显属于偷税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第二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该企业应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70万元,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三:该企业对未完工、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东方盛世等项目,取得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补税依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预征试行办法》的通(宁地税发〔2006〕65号),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确定:
1、商业用房预征率为1%;
2、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
2、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注释: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营业房等部署于普通标准住宅,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银川、石嘴山、中卫、固原、吴忠制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处理意见及依据: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7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但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造成企业偷税的原因是,该企业对土地增值税政策一知半解,处于侥幸心理,能偷则偷,铤而走险,造成偷税又被处罚的后果。
作为企业要从主观上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并且在财务上要健全,不能利用偷税手段达到增收的目的。
从土地增值税清算反映的一些问题来看,虽然土地增值税已开征多年,但由于其计算复杂,政策性强,征管难度较大,就主观原因来看,主管税务机关还存在职责错位、征管不到位、清算不及时,沟通不畅,政策辅导不到位等问题。
有些税务部门,稽查与征管的职责划分还有待改进,应该有征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清算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土地增值清算的,确有稽查部门替代清算,按照《征管法》规定,稽查局是专司“偷、逃、骗税、抗税”的机构。
(二)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的地方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
(三)税务部门在查帐手段上还有待改进,对一些想在国家税收上打主意的不法企业、个人,如果只在帐面上做文章,也容易被查处。
但随着这些企业、人员对我们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核算方法的不熟悉,检查手段落后等情况的掌握,会明目张胆的在帐上做文章。
但也有个别企业开始转向做假帐、设多套帐、帐外经营的偷、骗、税方法上,稽查对违法行为的反映速度迟缓,反映周期过长,检查方法单一,稽查信息的沟通滞后于偷税方法的变化,对新的违法手段和方法缺乏应对措施,影响了稽查的质量和效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
(一)开发项目情况登记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二)开发项目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开发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
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1、可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2、可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一)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清算流程: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三、开发费用的分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
一、房企经济利益的驱使所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结算时将面临严格和全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商的心态很复杂,主流的心态是观望。希望新政策能有回旋的空间,使企业避免将较大部分利润上缴。事实上,房地产企业规避土地增值税有很多办法,主要的办法有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签定虚假协议多开发票做高成本、拖延清算时间递延纳税等。做高成本和贷款利息是通常做法,因为计算土地增值超额部分是要扣除掉这些成本的。还
纳税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清算条件,才能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
土地增值税清算实例(一)案件来源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的安排,我所接收A房地产公司委托,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二)被清算纳税人及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A房地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项目属于商品房开发,占地面积8,352.00平方米,于二00九年三月之前分两次分别取得。项目建设规模:该项目建筑总面积为19,353.00平方米。可
清算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
1、宏观调控作用大于财政收入职能2、计算复杂(涉及环节多、内容多、规定多)3、税率高(最低档30%,对开发商利润影响大)4、政策“不清”、强烈的地方特色(各地不统一、有待进一步明确)5、行业特点突出(涉及行业知识多)6、对会计知识要求高(成本核算、成本与费用的区分)这些特点都左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更要求清算人员有着专业的财税知识和丰富的清算经验,土地增值税税率偏高,如对政策把握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问题,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么对于清算后的尾盘发生销售如何申报?【解答】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答复: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1999年10月22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价格标准,并无其他标准。但如你单位开发的项目是别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视为普通标准住宅。2006年之后的普通住宅标准为“容积率大于1.0,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单价小于价格标准”
甲计算法,指在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先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和其他房开产品等,单独采用房开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开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各房开产品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据以计算各房开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持甲计算法观点的纳税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
住宅区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探讨○王奎陈*贵作为基层税务人员,近日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各地在落实“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规定时,在土地增值税成本归集与分配、扣除上存在政策盲区,造成土地增值税税源流失严重。在设施建设性质上,房地产企业兴建住宅小区车库目的,一是为满足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需求,二是按照国家有关人防的要求。在产权性质界定上,地下车库因用途相异产权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
一、如何认定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30%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的规定核定其房地产转让价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