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项目情况登记
新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首次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已开始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于本公告施行后的2个月内补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开发项目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对其开发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2、清算申报: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纳税人应按照清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申报,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3、清算后申报:已完成清算的项目,对其开发项目尾盘销售所发生的转让收入,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销售纳税申报表》。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
(一)对于符合《清算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纸质清算申报,并提供《清算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清算资料。
对于符合《清算规程》第十条规定的可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符合可清算条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符合可清算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纸质清算申报,并提供《清算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清算资料。
纳税人申请享受“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应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一并填报《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纸质清算申报,应及时对清算项目是否符合清算条件、报送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纳税人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齐全完备的,予以受理;
2、对清算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纳税人,应制作《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报相关资料,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对其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后,一般应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清算审核时间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
(三)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清算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清算审核中发现涉税嫌疑问题,可针对具体问题约谈纳税人,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就清算项目审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项目符合《清算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束后,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清算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由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重新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做好补、退税工作。
对符合“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清算审核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申请人。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
1.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
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束后,应及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清算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3.对纳税人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将生地变为熟地后转让的,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
五、四项开发成本核定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具体核定方法由各主管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本公告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即自2015年3月1日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的清算项目应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一)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二、基本案情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2年9月;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批发与零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经对案件进行认真梳理,该公司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共开发以下房地产项目:(一)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房产开发项目有:清河北街景墨家园二期、三期B区、A1区、A2区、C区、东方盛世;贺兰县名居华庭、观澜国际、观澜天下;大新镇兴庆华府。其中景墨家园二期
房地产企业确认销售收入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q
2006年12月31日,转让1993年5月1日签订开发合同,并投资建成的一座房屋,转让收入为1150万元(转让收入中含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费用50万元),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11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20万元,实际发生的房地产开发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无法分项目分摊,且无金融机构的证明。国家规定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
预缴税款的计算:(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四)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地税部门重要的税源,在收入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土地增值税也是地税部门管理的难点,其重要性和困难程度主要体现在它的潜在性和复杂性,不经过税务检查或中介鉴证就不能实现预缴后的剩余税收,就不能把潜在税源转化为现实税收。而在检查和鉴证过程中还涉及到已售未售、已完工未完工等成本分摊、材料发票真实性、工程结算及时性等棘手问题,耗时耗力,税收管理成本比较大。如何加强清算管理是地税部门一个重要的课题。
1、宏观调控作用大于财政收入职能2、计算复杂(涉及环节多、内容多、规定多)3、税率高(最低档30%,对开发商利润影响大)4、政策“不清”、强烈的地方特色(各地不统一、有待进一步明确)5、行业特点突出(涉及行业知识多)6、对会计知识要求高(成本核算、成本与费用的区分)这些特点都左右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正确顺利实施,更要求清算人员有着专业的财税知识和丰富的清算经验,土地增值税税率偏高,如对政策把握模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
公积金贷款二手房自主过户流程1.和房主谈好价钱.2.签《定金合同》,交定金.去房管中心验房本.并签《存量房买卖合同》.3.带上身份证.结婚证.收入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去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4.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公司评估.银行同意贷款.5.首付资金托管.6.贷款批下来后去建委网签.7.放首付款.过户.8.拿房产证后去公积金中心.银行放款.9.物业交割.注《定金合同》是买卖双方初签的协议.是对买卖
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2.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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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1、可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2、可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
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国税发〔2009〕31号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
下面小编就整理了相关律师的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律师解答:你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0.05%的印花税;1.2%的房产税;1%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2至3%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至7%的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交的税种有哪些的法律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