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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单位应该继续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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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到达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单位应该继续缴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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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但是自身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作为工作单位来讲,还应该继续缴纳吗?

【解答】

1、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领取基本养老金需要同时具备的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释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对于“延长缴费”的问题,法律只规定两种形式。一是个人和单位可以缴纳至满15年;二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践中延长缴费的方式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聘用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继续缴费;一种是在无单位聘用的情况下,由个人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用人单位应当使用至缴费满15年”,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的职工,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继续使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比方说你差了三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你就需要延迟三年退休,不论是通过企业单位交费也好,还是进行缴费也好,那么你的退休年龄就应该在延迟三年以后,也就是大约是63岁左右。

单位也可以不予使用。

4、那么对于不予使用的职工,单位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虽然职工到达了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是自动解除的,但是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以后,作为工作单位来说,可以选择继续聘用或者是不聘用这名员工。

如果单位选择继续聘用的方式来继续为这名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这取决于工作单位的意愿。

那么对于不予使用的职工,该如何处理呢?

(1)因为本身这个员工他没有到达法定的退休条件,所以说在社保方面他也不能够办理退休,所以还是需要继续的来缴纳社保。

但由于单位不再使用,这名员工就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通过单位缴纳。单位也应当允许。所以,通过工作单位来缴纳社保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2)、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他有选择继续聘用和不予聘用的自主权,也不愿意继续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那么在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让职工自己去想办法缴纳社保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因为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以后,在法律层面上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也就没有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义务,更不用继续的来支付职工的工资和社保的待遇了。

如果说自己的工作单位不愿意承担退休职工的社保待遇,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够将自己的个人社保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自行参保,因为按照灵活就业的方式,也是可以让自己正常的累计缴费年限,并且保证自己将来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达到15年的。

实际上,灵活就业的方式来参加的这个养老保险跟我们企业在职工,所参加的养老保险是完全一致的,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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