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能否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导致子公司不能投标或投标无效。道理很简单,第一:母公司招标,全资子公司参加投标,母子公司之间这种紧密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一旦全资子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将极度充满“配太子读书”的心态,也就将实施下属行为,也就是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此种投诉,不管是对于作为招标人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还是作为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来说,影响均相当之重大。
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和兄弟公司之间显然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只要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必然满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子公司不具备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读为:“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竟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根据上述解读可见,即使子公司与母公司二者存在利害关系,只要未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子公司是可以参加其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或母公司参加子公司的投标)的。
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可以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可见,不得投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 个条件:第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子公司参与母公司的招标项目投标,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情形。 首先,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
一般情况下,子公司不可以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可见,不得投标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首先,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出资持股关系,母公司一般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显而易见,无需赘言。其次,子公司参加
您好。可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招标法解释表明夫妻关系并不属于法规中的关联关系范畴,关键是看两家企业的资金、管理等实
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举措.
1、子公司和母公司的关系是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母公司偿还任何债务,子公司有法定代表人。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1、子公司债务母公司不需要担责。2、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债务相互独立,如果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的话,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义务偿还。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1、子公司破产母公司不会赔偿。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一般情况下母公司无需承担子公司的民事责任,除非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有牵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
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按照依法确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多个响应方提交的报价及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交易主体并确定全部交易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运用竞争机制选择工程建设承包者的工作。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他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投标:承包者按照招标要
1、招标工程建设单位运用竞争机制选择工程建设承包者的工作。投标承包者按照招标要求提出报价,争取获得承包任务的工作。2、招标投标一组相对应的概念,并不是意思相近的概念。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
《建筑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三条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下列工程建设”指: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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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参加投标,法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
在项目投标中可以代替联合体投标协议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