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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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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相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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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能否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导致子公司不能投标或投标无效。道理很简单,第一:母公司招标,全资子公司参加投标,母子公司之间这种紧密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一旦全资子公司中标,其他投标人将极度充满“配太子读书”的心态,也就将实施下属行为,也就是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此种投诉,不管是对于作为招标人的集团公司(母公司),还是作为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来说,影响均相当之重大。

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和兄弟公司之间显然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只要存在利害关系,那么必然满足“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因此,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子公司不具备参加母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解读为:“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竟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根据上述解读可见,即使子公司与母公司二者存在利害关系,只要未影响招标的公平性,子公司是可以参加其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或母公司参加子公司的投标)的。

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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