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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两个投标方选用了同一个品牌的产品进行同一个招标项目,这样属于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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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两个投标方选用了同一个品牌的产品进行同一个招标项目,这样属于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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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规规定一般允许不同投标人,代理同一制造商两个品牌进行投标。但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具体法规举例如下:

一、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商务部令第13号)》,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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