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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可否将招标项目直接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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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可否将招标项目直接给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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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子公司。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

母公司不具备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不能自行施工建设,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

子公司虽然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权利和义务,所以尽管子公司具备该施工项目所需的资质和能力,母公司也不能将招标项目直接发包给子公司。

在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前提下,子公司可以参加母 公司的招标项目。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禁止投标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就可以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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