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梦阳律师遇到这样一个案件,A公司与B公司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尚欠A公司4000万无力偿还,遂找到C房地产公司代偿,A、B、C之间达成协议,约定C以其开发的房产代偿B拖欠A的款项。
抵顶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A诉讼要求解除合同,B、C拒绝,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认定抵顶合同合法有效。
但此后抵顶房屋出现手续问题,C因发票问题受到税务部门处罚,同时抵顶房屋因未缴纳相关税费而无法开具购房发票,A认为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但因有前诉生效判决确定继续履行,担心提起新诉要求继续履行无法得到支持。
一、分歧观点分述
针对上述是否能够再次起诉的问题,梦曦律师多方查找资料进行案件研究,司法审判中对于上述问题确实争议较大,主要争议点为:
1. 支持观点:出现新事由,此前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新的权利义务已经创设,应当重新考虑;
2.反对观点:一事不再理,即已经就和的解除或履行进行了法律的认定,否则直接导致前诉在事实上无法律效力,故不应当重复裁判;
二、笔者的思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梦曦律师认为,应当对于该诉讼持支持观点,即可以提起诉讼而不构成重复起诉,前提为必须出现新的事实,且对该新事实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可能影响合同履行。
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进行实质性审理,不影响合同履行的,驳回诉讼请求;
具体论述如下:
一定是基于“新的事实”,并且该事实导致合同的履行不能,可参考的“新的事实”条件如下:
1.因法律程序穷尽后发现履行不能;如因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买方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无法执行,房产不能因买方无财产交付购房款而一直闲置;
或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开发商注销等原因而确实出现无法交付房产的情况;
2.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如判决后,标的物灭失或无法达到使用价值而无法继续履行;
3.合同当事人之间新达成解除的协议,而一方拒不履行;
4.合同履行的条件发生变化或前诉判决继续履行的证据被权力机关撤销,如开发商“五证”被撤销等;
三、遗留问题
1.如出现上述情形,合同被判决解除,前诉的判决如何处理?如进入执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2.新诉与再审之间如何区分?“新的事实”是否一定在前诉判决生效后发生?前诉审理中即存在但未发现的事实是否属于“新的事实”?
上述遗留问题,均系梦曦律师认为可能涉及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现因篇幅所限,本文暂不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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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可以直接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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