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某路桥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居间斡旋,若某工程中标,某路桥工程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向张某支付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佣金,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后某路桥工程公司中标某工程,但未依约向张某支付佣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佣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某路桥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100万元。
某路桥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某中级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律师提示
当前市场环境下,建设施工类中小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开拓市场,通过第三人介绍工程,支付中介费(介绍费、居间费佣金)来承揽业务则最为典型。
处理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如无特别约定,合同订立就应支付中介费用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来说,中介人提供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组织双方订立合同,中介人的中介义务就已经完成,委托人应支付中介费用。
因此,应控制给付中介费用的条件,以实现委托人利益的完全实现。
2、介绍招投标活动,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不统一
本案中,法院认定介绍招投标的行为有效,但因中介费用过高予以调整。但部分判决认定,招标前保证中标的约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中介协议无效。
也有法院援引(1990)民他字第31号文规定,认定介绍行为无效。因此,应避免确保中标的内容,将介绍内容锁定为提供招投标信息、编制招投标文件、协助投标等,可降低介绍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3、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应作为中介人
从相关法律规范来看,从事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被排除在中介人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此类人员作为中介人,可能会涉及行贿、受贿、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应禁止此类情形发生。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0)民他字第31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晋法研字第25号《关于胡拴毛诉梁宝堂索要信息费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述称:胡拴毛介绍五台县陈家庄乡建安公司四队梁宝堂与黄寨村委建筑队签订转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费被拒绝而提起诉讼。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我们认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
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拴毛向梁宝堂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拴毛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某路桥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由张某居间斡旋,若某工程中标,某路桥工程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应向张某支付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佣金,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某路桥工程公司中标某工程,但未依约向张某支付佣金。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佣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某路桥
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是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分析: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法律意见】不能用合法与否来说明问题,如果有授权收取垃圾管理费就合法,否则越权啦。产生垃圾,需要环卫处理,费用由清运单位收取,城管无权收取垃圾管理费,但是清运单位可以委托城管收取垃圾费。不交的话可能会加收滞纳金。
你好,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起诉处理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
这个需要看是哪一方面居间费用,因为国企工程种类也很多。
一、买房团购费可以退吗如果还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要求乙方退还团购服务费。二、团购买房注意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该《团购协议》具备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话,该协议
你装修是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要交给物业上料费,这是不合理的。你可以拒交如果他们让你停工,你就让他们提供这类的政府文件出来,再不然就请有关部门介入。
只要收费合理,居间费就合法。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可以拒绝。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
介绍工程合理收取信息费是合法的,属于居间费。个人通过合法的私人关系,通过正当的途径,为他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属于居间服务,介绍人与工程承包人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介绍人经过努力促成交易的,有权收取报酬
你好,可以向快递公司进行投诉解决
国家公务人员介绍工程收取好处费不合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涉嫌受贿罪,但是普通公民介绍工程拿好处费且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法,可以认定为居间行为。
居间是中介的一种,法律上居间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收居间费合法。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用人单位收取工装费的行为一般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安全帽等相关福利或者劳保用品,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视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由劳动者来承担。
网贷中介存在诈骗行为违法,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
法律分析:小区物业收取公共照明费不合法。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公共照明的服务事项,业主已经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不能另收公共照明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
只要收费合理,居间费就合法。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的,可以拒绝。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
1、新房没入住没装修毛坯房的,如果开发商已经符合交房的条件,且以电话或其他的形式告知业主交房的,由于业主个人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物业费自业主通知交房之日起开始累计物业费的。2、如果业主跟开发商进行了交房手续,之后无论您是否入住,都要缴纳物业费。小区物业的运行不是以个别业主的入住与否来决定的。但是,按照业主的情况,没装修也没入住,物业费是可以打折的,相关法规规定,最多可以打5折的,所以业主是可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