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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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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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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要及时足额按月支付,不能随便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什么叫做足额支付呢?一般来说,劳动者每个月应该拿到7000元,而用人单位却只给劳动发了6000元的工资,这就是不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遇到不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呢?

问题来了,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不可以以这个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理由,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苏某为惠州人,于2008年入职东莞市石排一家模具厂工作,后来模具厂于2014年注销,又变更了新的名称,到2017年再一次变更名称。

新的公司在2017年开始有为他购买了社保,以前一直是没有买的,但是社保扣费方面单位扣多了好多钱,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双方承担,让苏某在那里做得非常的不开心,于是通过网络找到了笔者,问笔者在法律方面,可以不可以为他争取到利益。

        笔者详细了解了他的案件全过程,发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就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补偿。

苏某听到有机会可以追到经济补偿金,大喜过望,当场委托!

       2018年1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4月10号仲裁裁决下来,只支持了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分钱也没有支持。

苏某看到裁决书,一下子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原来就是听信笔者说可以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可以要回经济补偿金,现在裁决一分钱也没有?

这让他一下接受不了这个现实,笔者对他说,仲裁是输了,但是笔者并不服,告诉他可以在法院的一审阶段扳回败局。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0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0413号判决书下来了,法院认定,苏某2017年11月的工资应该为7925元,而公司才发6997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公司需要向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79250元。

终于转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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