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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设置或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产生的问题

问题描述

未合理设置或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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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合理设置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与条件的法律依据

1.《招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013.05.01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二、未合理设置或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法律后果

招标文件通常由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款和参考资料等部分组成。其中,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则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和条件对于投标人而言毫无疑问是不能错漏的,对招标人而言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其进行合理设置,否则有可能导致流标,甚至被认定招标文件存有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

对招投标人的实务建议

招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招标人一般都会在招标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明示,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若相关的评标标准及其细则没有与招标文件一同向投标人公开出示的话,不能成为认定投标人不符合招标要求的理由;

3.招标人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非实质性要求作出规范,如规定误差幅度或者上下限额,包括相应的处理方式;

4.鉴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影响很大,因此,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慎重、明确提出实质性要求,全面、合理设置主要技术参数。

【案例】

案例名称: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乡镇供水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川民终字第101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关于“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规定,因成都金属制品公司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事实客观存在,属于投标无效,本次招标的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了废标的质询意见。

在此情形下,剑阁供水公司向成都金属制品公司发出通知取消其中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据此,案涉合同虽在剑阁供水公司向成都金属制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成立,但基于成都金属供水公司并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剑阁供水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正当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据此,成都金属制品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成都金属制品公司主张的原审认定因案涉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成都金属制品公司仅是不符合剑阁供水公司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资质要求,案涉合同的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涉案合同有效,原审适用法律确属不当,但并未影响本案最终的实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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