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秦某于2011年2月到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秦某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实际上每月秦某实际到手工资约8000余元。
2017年8月秦某因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发现其公积金提取基数仅为2800元与实际严重不符,秦某立刻到社保局查询其社保费扣缴基数发现公司每月是按照3500元为基数进行缴纳社保。
随即秦某到公司与公司交涉要求其补缴社保,公司称是按照合同约定工资进行购买并不违法。
2017年11月秦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8000元。
公司负责人到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就此次仲裁进行咨询并委托法也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裁决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1月16日解除;
2、驳回秦某其它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中秦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第四十六条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所以本案中关键争议焦点在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符合“未依法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秦某提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属于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代理人认为公司已为秦某缴纳了社保,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购买情形,所以单位不应承担支付补偿金责任。
最后仲裁支持了我方意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限缩解释,认为仅存在未购买社保的情形才能主张赔偿金。
律师支招:
那么出现单位未足额购买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出现这种情形后,劳动者应及时要求单位进行补足社保;如单位拒绝补缴,劳动者可借助行政手段进行救济,向当地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由社保局进行征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征收,这是社会保险历史新的一章开始,但愿能杜绝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上海中院:员工同意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不被支持 基本事实:杨某于2008年3月17日进入公司担任橱柜设计师,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中末次签订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照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金……”。2015年5月4日,杨某向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邮寄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上面载明
1、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要求用人单位在期限内补足,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足劳动者的社保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
你需要补 交社保,单位也需要补交社保。 麻烦情况再说完整点 根据您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精确法律建议!谢谢.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是违法的,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明显
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邱某 2009年7月1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物料员。自入职以来,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基本工资为邱某缴纳社保。2018年4月11日邱某向公司递交了补缴社保申请书,公司在收到之后一月内未为邱某补缴社保。2018年5月29日,邱某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进展: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44700多元。文律师点评: 《深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依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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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足额缴纳社保不能要求赔偿,可以到社保局投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
单位未按时缴纳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项目的,职工可以随时辞职,并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
引言同样是“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被迫解除”为什么别人能拿到经济补偿而你却怎么打也拿不到呢?本文带你看看问题出在哪里?案例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4433号 欧某2019年6月30日首次向某模具厂提出要求缴纳社保,2019年7月1日其寄给深圳某模具厂的《辞职通知》妥投,欧某以未购买社保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此时深圳某模具厂尚未构成“劳动者要求缴纳,但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情形,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的,算是违反劳动法。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怎么办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的解决办法如下: 1.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补缴; 2.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提醒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社保一般可补缴三个月之前的,并需有社保缴费记录和劳动关系的证明,然后携带身份证和上述材料去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填写补缴申请表,审批通过后即可补缴。 法律依据: 《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补缴流程社保补缴所需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
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经济损失。首先,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其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经济损失。首先,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其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最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之一是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多会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但实务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屡见不鲜。对于未足额缴纳社保是否属于前述规定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