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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错误采纳对方证据,二审据理力争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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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错误采纳对方证据,二审据理力争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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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结果】: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签订工程抵款协议,约定:就甲方销售的E地块项目住宅售房款冲抵甲方欠乙方的部分工程款,并同时将售房款作为乙方支付给丙方的租赁费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将E地块住宅5-1823号销售给丙方。

甲方以该协议所涉住房冲抵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具体冲抵金额为812323元,该金额同时作为乙方支付给丙方的租赁费,冲抵812323元。

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的并与冲抵金额一致的租赁费发票。丙方需于2017年3月30日前就本协议所涉合同附件所列房源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办理购房手续。

商品房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则甲乙间、乙丙间就该价款部分的债权债务抵消,之后就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发生的一切事物均由甲方和丙方解决。

张XX长期在丙公司工作。2017年8月1日,张XX持有一份丙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载明授权公司张XX以丙公司名义参加E地块的项目管理工作,代理人在项目工程中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事物,丙公司均予以承认。

2017年8月20日,陈XX与甲公司就抵款的房屋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2017年4月25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租赁费发票。

庭审中乙公司认可商品房购销合同系依据张XX的指示与陈XX签订。一审法院认为丙公司对于张XX的授权合法有效,张XX指示将涉案抵款的购房合同与第三人陈XX签订的行为应视为是行使授权的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丙公司承担。

二审改判:撤销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撤销甲公司与陈XX签订的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代理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XX所持有的委托书中虽然载明了E地块项目管理工作,但是并未明确包含履行《工程抵款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署以及对《商品房购销合同》涉及房屋的处分,按照通常理解,项目管理工作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专业问题进行管理,而本案涉及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处分,不属于项目管理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张XX的行为超越代理权,对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工程抵款协议》涉及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且该协议张XX并未参与签订;

最后,张XX所因持有委托书而与丙公司建立委托关系,其行为与其代理人的身份相悖,所以,甲公司与陈XX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不能视为甲公司对《工程抵款协议》的履行;

另,甲公司并未因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取得相应价款,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情形,对丙公司基于《工程抵款协议》而享有的债权造成损害,故丙公司要求撤销该《商品房购销合同》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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