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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投资上市公司,三个环节不要缴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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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平台,投资上市公司,三个环节不要缴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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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企业在搭建股权架构时,从法律层面,经常考虑以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形成“防火墙”,降低合伙人之间及所投资主体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风险,关于为何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我们今后再详细分析,今天我们从税务角度考量,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的三个环节(投资环节、持有环节、转让环节),如何缴税?

1投资环节     自然人投资的合伙企业,在投资上市公司时,可以分为溢价投资、平价投资、折价投资。

1、溢价投资:作为投资主体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需要缴税?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时,溢价部分记载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有者权益部分属于股东所有,在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时,该溢价部分变成股权转让所得,其转让股东按规定缴纳税款。

2、平价投资:不论是投资主体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主体的上市公司及股东,在平价投资时无需纳税,当然这里的投资是指货币性投资,并非非货币性投资。

3、折价投资: 折价投资是指合伙企业投资的价格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价格,而产生的折价部分。

    税务局的答复: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持有环节合伙企业投资期间,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分红,其自然人合伙人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是否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笔者认为,差别化政策是指个人投资者,而非合伙企业中的个人合伙人,从税法的规定来看,不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3

转让环节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合伙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并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非按照个人股权转让缴纳20%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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