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教育培训机构关门停业,学员能否要求退费?

问题描述

教育培训机构关门停业,学员能否要求退费?
1个回答

律师观点分析

标题: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教育培训机构纷纷关门停业,学员该如何维权?

简介:因疫情原因关门后,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以培训活动转为线上为由不予退费,且要求学员更换其他正常开业的门店继续履行合同,且称VIP合同约定了不予退费,因此拒绝退费,张娣律师代理学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为培训机构关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扣除已提供的课程课时费后,将剩余费用退还学员,张娣律师代理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取得胜诉,赢得了学员称赞。

广东省深圳市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4民初xxxx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娣,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分公司

被告:xx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英语课程续学合同》;

2.两被告退还原告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英语课程续学合同》,课程注册及学习地点也即合同履行地点为SZ5英语培训中心(也即被告车公庙公司),合同约定课程费用XXX元,级别为L5-L20共16个级别。

原告学习至L5时也即学习了1个级别的课程后被告知,因被告车公庙公司门店关闭需要将线下教学转为线上教学,原告予以拒绝。

截止门店关闭,L6-L20共15个级别,尚未学习的课程费用为XXXX元。鉴于以上,原告认为,英语培训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被告履行该合同也即向原告提供语言教学服务需要向原告提供语音设备以供使用、需要安排外籍教师与原告一对一口语交流、需要安排老师进行答疑解惑,但被告车公庙公司门店关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线上教学根本无法实现原告合同目的,故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退还剩余课程对应款项。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出的退费要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英语课程续学合同》时,被告给子原告优惠价格,因此退费标准应当适用《注册合同》中的《附表》期限进行退费,如果超过《附表》中约定的时间提出退费,被告有权拒绝;2.双方签订《英语课程续学合同》,该合同第8条约定:“乙方本人已完全了解英语课程的特点、方法、收费;完全明白此续学合同享受特价,不得退款…………”因此,该合同不存在退费问题;3.《英语课程续学合同》中“课程续学合同条款”第ニ条第(一)款第3点也明确约定“甲方保留依据需要调整学习地点、布局及改进教学服务权利”,因此,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受疫情影,确实导致被告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开展线下学习,这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原告应当理解与支持。同时,由于疫情引起了整个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原告需进行业务调整,关闭该中心,原告应当予以支持,该中心在2020年4月底转为在线服务中心,为此被告已向学员提出了替代性解决方案,包括将课程学习时间延长3个月作为补偿,学员可选择免费转入位于深圳的5家培训中心之一。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付出的巨额成本及设置违约条款的合理性。1.被告向原告收取的学费,并非如传统培训服务一般,按上课次数进行收取。

被告实质向原告提供的有偿服务方式实质是:学员有权在约定期限内享受被告提供个性化线上及线下英语教学,从而使得学员在听、说、读、写上进行全面的提高。

在约定期限内,学员不限时、可重复的进行线上的学习。线下,被告将根据原告的申请及能力程度安排相关外教老师授课、小组讨论等;2.原、被告建立培训合同关系后、已进入被告提供的课程学习状态。

原告现单方提出合同解除,被告对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实质已发生。因此,被告有权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3.原告现提出合同解除,完全是其自身的原因,被告并无任何过错。

如其执意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依法有权拒绝退费。原告是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很清楚知悉合同约定的法律后果。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综上,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退还剩余课程对应款项没有法定及合同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关于合同签订:2019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英语课程续学合同》约定,“程时间共64个月,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4月21日,16级课程,即从L5-L20,金额70600元”。

教学方式为,原告通过 APP 线上听说读写,测试达到一定成绩后,再约线下课。原告在被告深圳车公庙门店上课,原告陆续有线上上课,原告共计通过了L5一个级别课时学习,尚未学习的课程为L6-L20共15个级别。

被告称受疫情影响,2020年4月底被告深圳车公庙门店关闭转型为在线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英语课程续学合同》,双方成立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被告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公司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的分支机构可以参与诉讼。本案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因疫情原因关闭门店,虽然被告尚有其它门店正常营业,但原告在选择被告车公庙培训中心系基于地理位置有利于其学习工作的安排,现原告以被告该门店关闭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剰余课程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退费金额,原告根据购买16个级别的 VIP 课程支付课程费XXX元,扣除已学1个级别的课程费XXXX元(xxxx÷16×1),主张被告退款剰余款项XXXXX元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X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的《英语课程续学合同》;

二、被告X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分公司、XXX英语培训中心(广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某还培训费XXXX元。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