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称谓上统一为“股东会”
公司法修订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将不复存在,在称谓上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称为“股东会”。
2
法定代表人选任
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修订后,根据二审稿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备注:
(1)本次修订,取消了“执行董事”的称谓。
(2)“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一般是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对此,将有待于公司法的进一步释明。
3
统一董事会人数
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公司法修订后,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将统一为三人以上,且不设上限。
4
明确董事解任程序
现行公司法未对董事解任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二审稿回归董事委任本源,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
职工董事的设置
二审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
(1)现行公司法仅规定特定的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中需要设职工代表,未对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
(2)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均新增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职工代表的规定;二审稿放宽了规定,明确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职工代表。
6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审稿第六十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的规定,适用于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
备注:
(1)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的称谓,而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
(2)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7
股东会职权缩减
相较于现行公司法,二审稿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缩减。
该项变化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8
明确一般事项表决比例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未对一般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作出明确。
二审稿第六十六条则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9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二审稿第七十五条:“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10
董事会职权列举
相较于一审稿曾删除董事会列举式职权而改为概括式表述,二审稿再次恢复现行公司法列举式表述。同时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缩减,并在职权范围中增加“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兜底表述。
11
董事会过半原则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会实行“人头决”,其余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二审稿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2
设置审计委员会
二审稿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前款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项重大变化,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方式取代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能。
当然,目前二审稿对于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要求相对较高。
13
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情形
二审稿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可见,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前述设置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权的;
(2)规模较小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而改设一至二名监事;
(3)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14
经理的设置
二审稿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备注:
(1)对于经理的设置,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是“可以设经理”,而二审稿则明确表述为“设经理”;
(2)取消现行公司法关于经理职权的罗列,改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的概括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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