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1月4日上午,府谷县公安局政委高某给该县电信局副局长申某打电话,称有人要炸陕京输气管道。为了调查恐怖活动和当地吸毒犯罪情况,公安局需对几部电话进行监听。
申某说可以,但要有证明。不久,高某指派王某送去了一张盖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上的监听理由是“调查110报警电话来电情况”。
申某看后当即同意对王某指定的电话进行监听。监听3天后,王某通知电信局取消监听,并以“存档”为由要回了介绍信。事后,申某得知被监听的电话分别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公安局长霍某以及前人大常委会主任甄某的办公和住宅电话,于是当即将此事告知了霍某。
不久,涉案人员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高某被“双规”。3月17日,高某被免去府谷县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
3月20日,高某被刑事拘留。评析:高某、王某是否受到刑事追究,自有定论,笔者无意在此加以评说,但是从该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关注和深思……实体法赋予公民的隐私权,一旦远离了程序法的有效保障能否兑现我国学者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的实体法均就公民的隐私权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等。
从隐私权利内容上分析,电话监听在以下几方面破坏了该权利的完整性。第一,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的电话监听,破坏了公民个人生活安宁。
对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否则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第二,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个人生活情报的保密权。
对于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非法刺探和调查,均构成侵害隐私权。第三,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隐私支配权。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合法电话监听,知悉他人隐私,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如果不经公民本人同意即擅自公布、泄露自己利用业务或职务之便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则属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电话监听的方式刺探他人个人信息,该行为本身已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再将其披露、传播,则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第四,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隐私利用权。由此可见,电话监听对公民的隐私权具有相当程度上的潜在侵犯性,脱离有效程序的制约的电话监听必将使实体法上的公民隐私权变为空文。
法律如何才能为公民营造真正属于自己的一片私人空间如何从程序上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有效保障成为我国当前电话监听立法和司法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借鉴国外相关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如下:1.适用电话监听的案件范围应只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生命、财产权利的案件;
某些新型的犯罪(如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金融诈骗等);以及一些有组织集团犯罪(如毒品、走私犯罪等)。2.适用电话监听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
第二,其他常规侦查手段不能满足目前的紧急需要,不采取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将会导致重大线索、证据材料的丧失。3.监听应由法定机关决定、批准。
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定机关的批准或认可,侦查机关可以暂时采取监听,但必须在法定日期以内办理报批手续,获准后才能继续监听。
否则,须中止暂时性监听,且已采取的监听行为无效。
一、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1、《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里的“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包括用宣扬他人隐私的方式,而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当然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2、《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个人生活规律也属于个人隐
婚姻以两性的忠贞不二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还是道德、法律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双方的约束更是对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如果涉及婚外性行为或是婚外同居行为,无疑严重损害夫妻之间的互相信任,严重侵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动摇婚姻的基础,必然给对方造成精神痛苦。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的情形会影响到过错的认定,直接关系离婚诉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关涉到财产的分割、婚姻损害赔偿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
一、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害隐私权的处罚 侵犯隐私权如果构成侵犯隐私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二、侵害隐私权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
一、曝光老赖是否侵犯公民隐私权 曝光“老赖”是司法机关面对执行难的困境而采取的应对措施,目的是督促“老赖”履行判决,而非图营利,公民私人信息等隐私权的存在也是相对的,享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保护隐私权相应的义务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不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被公示的“老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故公示“老赖”信息
一、《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
一、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1、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2、违法行为的存在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
一、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侵犯隐私权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
公民申请信访的程序主要是登记立案、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人填写信访登记立案表,在受理的一日内及时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立案。办公室根据第一受理人填写的信访登记立案表进行分类,在收到信访登记立案表一日内填写信访办理单并签批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办等。
公司网络监控员工聊天记录是否属于对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对污染防治及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是: 登记立案 办公室负责环保信访的统一登记立案工作。 2、信访受理工作实行第一受理人制度。局、站、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投诉或来访后应立即作好接待、询问及记录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受理。 3、在询问、记录的基础上,第一受理
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一、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何不同分为以下几点:1.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则应注重事后救济。因为个人信息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隐私则更多地是涉及个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超越私权的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应重点规定个人信息而不是隐私。2.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
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行为如何判决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从法律层面上讲,当然有。只是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冲突时,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
二者有区别的,肖像权是保护公民在肖像上的人格利益,而隐私权则保护公民私人信 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的人格利益。但二者有时也会交叉,引起混淆。因为肖像是以人的面部为中心的外貌 形象通过某种形式在固定载体上的客观再现,肖像权做为标识性人格权,主 要通过人面部形态的差异标识公民人格。而隐私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之一就是 私人信息秘密,公民的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 隐私权的保护。
来源:法治安徽网在某一村庄,李、王两家前后院邻居因为宅基地问题,积怨已久。去年10月份,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两处后窗分别安置了4个摄像头,这让王某坐卧难安,他认为李某安装的摄像头把自家纳入了其监控范围,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要求李某拆除,但李某称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 王某认为,李某在后窗的隐蔽处安置的两个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正是自家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
你好,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要求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医院泄露个人信息?掌握证据可以去起诉。 医院泄露个人信息,可以向医院上级主管的政府部门(卫生局、卫生厅)举报。涉及党员干部的,可以向该医院所在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举报,涉嫌犯罪的可以向该医院所在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报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均不得统计和发布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的人口健康信息。在人口健康信息采集、管理、利用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应当妥善做好人口健康信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