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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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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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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行为如何判决

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权?从法律层面上讲,当然有。只是当隐私权与夫妻间忠实义务相冲突时,法律通常会让隐私权退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案例】

丈夫因怀疑妻子不忠,便将妻子的通话及短信记录打印出来,孰料引爆家庭战争。妻子一怒之下,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将丈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两被告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分公司:赵某使用的手机号码的用户账单(含语音详单及短信详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所指的“电信内容”,因而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

且吴-奇提供的赵某与吴某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等,足以使**分公司相信吴-奇具备为赵-越代为办理相关电信业务的代理人资格,因而为其办理了密码变更手续。

作为商家,**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

对于吴-奇:首先,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吴-奇在发现赵-越有反常行为后,产生的怀疑合乎一个配偶身份的自然反应,其有权知道自己作为配偶所享有的专属身份权益是否受到了威胁或者侵犯,因而其了解用户账单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

其次,吴-奇所调取的密码及用户账单不属于公民通信秘密,其获得信息后也未予以传播、扩散和作出丑化赵-越的宣传行为,其仅仅是行使作为配偶身份所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且其行使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吴-奇获取用户账单的手段虽然不合法,但其所获取的信息属其合理知情范围,吴-奇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并非赵-越的隐私权。

因此,吴-奇擅自变更赵-越手机密码、调取用户账单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赵-越隐私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赵某要求**分公司、吴某赔礼道歉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夫妻之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何判决”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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