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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问题描述

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权属究竟归属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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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第 27 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目前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

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归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

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库应如何处理;开发商建设的地面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如何认定;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

部分业主或个别业主是否能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处理提起诉讼等。这一系列问题目前有待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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