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矿山企业 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 (常办秘字第24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地质矿产部: 你部关于请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有关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还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都是依法取得采矿权的必经程序。
向国营矿山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对国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的确认。国营矿山企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方为依法取得了采矿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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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9-02 颁布日期:198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0-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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