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省实际,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所附《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金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与溴共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作为共伴生应税产品的溴,分别计征资源税。开采其他共伴生应税产品,与主矿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分别核算的,对共伴生应税产品免征资源税;
没有分别核算的,共伴生应税产品按照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开采的应税产品,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五、纳税人从尾矿开采的应税产品,按百分之五十减征资源税。
六、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
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能源矿产
煤
原矿
从价计征
4%
选矿
从价计征
3.5%
煤成(层)气
原矿
从价计征
1%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
从价计征
3%
选矿
从价计征
2.5%
地热
原矿
从量计征
1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原矿
从价计征
4%
选矿
从价计征
3%
有色金属
铜
原矿
从价计征
10%
选矿
从价计征
2.5%
铝土矿
原矿
从价计征
7%
选矿
从价计征
5.5%
金
原矿
从价计征
4.5%
选矿
从价计征
4.2%
银
原矿
从价计征
4%
选矿
从价计征
3%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5%
轻稀土
选矿
从价计征
7.5%
铅、锌、锡、镍、锑、镁、钴、 铋、汞、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
从价计征
5%
选矿
从价计征
4%
税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2%
石灰岩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6%
磷、硫铁矿、自然硫、滑石、耐火粘土
原矿
从价计征
5%
选矿
从价计征
4.5%
石墨
原矿
从价计征
11%
选矿
从价计征
3.5%
萤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5%
选矿
从价计征
6%
天然石英砂、工业用金刚石、长石
原矿
从价计征
12%
选矿
从价计征
11%
菱镁矿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5%
溴
原矿
从价计征
9%
选矿
从价计征
8%
膨润土
原矿
从价计征
8%
选矿
从价计征
7%
硅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4%
选矿
从价计征
3.5%
沸石
原矿
从价计征
10%
选矿
从价计征
9%
石膏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3%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刚玉、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叶蜡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5.5%
税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2元/吨
选矿
从量计征
2元/吨
非金属矿产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
原矿
从价计征
3%
选矿
从价计征
2.5%
白云岩、石英岩、页岩
原矿
从价计征
10%
选矿
从价计征
9%
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
从价计征
5%
选矿
从价计征
4.5%
砂石
原矿
从量计征
2元/吨
选矿
从量计征
2元/吨
宝玉石类
宝石、宝石级金刚石
原矿
从价计征
20%
选矿
从价计征
18%
玉石
原矿
从价计征
4.5%
选矿
从价计征
4%
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
从价计征
10%
选矿
从价计征
9%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从价计征
3%
矿泉水
原矿
从价计征
5%
盐
钠盐
井矿钠盐
选矿
从价计征
4%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钠盐
10%
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从价计征
6%
天然卤水
原矿
从量计征
1元/吨
海盐从价计征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执行日期:1983-09-02 颁布日期:198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组织他人卖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具体有哪些规定新政改动七大项修改1:晚婚晚育福利取消原规定: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新政: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2013-01-01 颁布日期:2012-10-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5-13 颁布日期:1991-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矿山企业 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 (常办秘字第24号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地质矿产部: 你部关于请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有关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
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委员长,2.副委员长若干人,3.秘书长,4.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法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03-19 颁布日期:2013-03-19 文号:司发通[2013]7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