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的顺序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关于出庭证人的范围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证人。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活动是围绕着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否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进行的,因此,如果不顾案件情况和客观条件,一味强调所有案件的所有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不仅不科学,而且也不可行,甚至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
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情形下的证人才有必要让其出庭作证:
第一,被告人不供或就案件的基本事实翻供,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在此情形下,案件证据链均显脆弱,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出庭证人不论是作有罪证明,还是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都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第二,证人或证人之间就其证明的案件事实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出入,或含糊不清,或与其他证据相矛盾,该相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关键情节是指足以影响定罪或量刑的情节。如果证人对此证明的不够确切或自相矛盾、相互矛盾,就应当让其出庭接受调查。因为在此情形下,仅靠法庭上出示、宣读证言,对证言作书面质证,是解决不了证言矛盾的。
而只有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对质,才能使证据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有效解决。
第三,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如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应当出庭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等作出说明,并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
从广义上讲,鉴定人也是证人,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的范畴;从证据价值讲,鉴定结论对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刑事被告人的生命。
因此,鉴定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有出庭作出说明的义务。例如,黄某故意杀人一案,被告人黄某始终承认其当晚与女友刘某在一起居住,直到次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才分手,但不承认其杀害女友。
而公安机关鉴定刘某的死亡时间为当夜1时左右,以此证明黄某杀害了刘某。鉴定人出庭对刘某死亡时间的鉴定依据作出了说明,即根据尸体温度、胃溶物推出的死亡时间。
辩护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并根据勘验尸体的时间(次日13时)、勘验笔录中记载的尸斑、瞳孔等特征,按照《法医学辞典》上的计算公式,得出了刘某应为次日上午九点左右死亡的结论,而此时黄某已离开现场。
由于鉴定人的说明未能合理回答辩护律师提出的质疑,导致该鉴定结论未被法庭采纳,被告人黄某被法院判决无罪。可想,如没有鉴定人的出庭,就不会有辩护律师与鉴定人之间的庭上交锋,从而也就难以达到析疑目的。
第四,侦查人员对于侦破报告中有关被告人归案过程记述不明,辩方对此提出质疑的,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因为这种情形下通常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自首是否成立直接关系着对被告人的量刑。
因此,侦查人员有义务出庭对被告人的归案情况作出说明。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审判人员怕麻烦,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作证申请漠然处之。
但主要是证人有思想顾虑,怕承担责任。如当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害怕事后遭到报复;如当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害怕被害人、甚至公诉机关找麻烦;如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还怕承担伪证罪的责任。
还有的证人因为是名人、富人或位高权重,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名声等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构建证人出庭保障制度应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确立“出庭作证证言不受追究”制度。即出庭作证证言虽不被法庭采信,甚至被推定为虚假,也不能因此以伪证罪追究出庭证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
一、,证人是应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其作证活动具有被动性,并且还要接受“控、辩、审”各方的轮翻交替询问,这几乎排除了他有意作伪证的可能;
二、,证人是靠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理解作证的,其前后的表述误差是正常的,也是应当允许的;
三、,证人出庭作证本已承担着较大的精神压力,我们不能再给其增添新的更大的压力。总之,确立这一原则,对于缓解出庭证人的精神压力,鼓励证人大胆出庭如实作证,改变证人普遍不愿出庭作证的现状具有直接意义。当然,确立这一制度,也可能会给故意作伪证者以可乘之机,甚或导致对极个别伪证者的轻纵,但这如同“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一样,它同样体现着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
二是建立对拒不到庭作证行为的惩戒制度。即对于必须到庭也能够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证人,人民法院有权强制其到庭接受法庭调查,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理。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抗拒出庭作证行为,规定有相应罪名,如妨害公务罪、妨害司法罪等,对情节严重的拒证行为,可依此定罪处罚。
三是建立健全其他保障机制。例如对关键性证人在诉讼期间的限制离境制度和强制到庭制度,对出庭证人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机制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证人的相关知识。证据作为诉讼审判的原则,是必须要存在的,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有物证和人证都同时同在,并且在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场是有一定的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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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基本要求: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法庭审判程序5个步骤是什么(1)开庭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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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何时向法院提出呢?08年《证据规定》的要求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新《证据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第171条保持一致,不再要求提前十日,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就是符合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08年《证据规定》没有明确区分一审、二审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天数,概括规定为30日。这次修改,新《证据规定》向《民诉法司法解释》看齐,在一审程序中,法院指定举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整理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自认】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条件是: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案件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意味着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公诉标准,并且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已经经过了侦查公诉的搜集和完善,因此想要翻案可以说是难度极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后被宣告无罪的概率微乎其微,难度相当大。
可能是不中断。记不大清楚啦。“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影响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可以看一下钟秀勇的民法讲义,比较详细。
证人出庭应当由法院经审查决定批准证人出庭作证的,会事先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擅自到庭,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将证人带到法院等候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及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等。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翻案的可能性大吗1、不大。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当案件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意味着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公诉标准,并且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已经经过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搜集和完善,因此想要翻案可以说是难度极大。2、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后被宣告无罪的概率微乎其微,难度相当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债务人支付债权人一般债务利息,当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需要对债务的利息进行计算与债务本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贷合同中的利息计算有如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主要对借款合同的利息进行了规定。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的处罚: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伪证罪是指在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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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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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案子发回重审后,需要重新准备证据,之前的证人也需要重新申请出庭作证,等于是程序重新走一遍。
根据合法的公司制度处罚
【法律分析】 工资拖欠投诉可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进行撤销。 1、如果投诉还是在处理中,还未做出处理结果的时候,投诉方可以通过投诉入口自办取消投诉;尚在处理期的投诉,可由投诉方登陆具体相关网站,进行撤销操作。若已处理结束的,则需由投诉发注册邮箱发信件至客服邮箱,告知具体事宜申请撤销。 2、假如投诉在处理中,投诉有了处理结果,并且给了被投诉方处罚地时候,投诉方则无法自主取消投诉,需要通过帮助中心地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