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房产怎样执行
共同共有的房产,而且两人名下只有此房产,可以执行,首先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双方份额,获得房屋人对未获得房屋人进行补偿,或将房屋拍卖,由当时人重新买房。
如非债务人一方仅有此处居所,则不能强制执行。
共有资产常见的类型:
共有房产不外乎两种情况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
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除了基于法律规定的外,还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例如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当事人之间往往也是基于一定的亲属、朋友关系。
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如何执行?
问题十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存在共有情况,是否必须先经过诉讼明确共有份额才能执行?
处理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因此,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主要理由:执行实务中,共有人达成分割共有财产协议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情况少之又少,共有人极少愿意提起析产诉讼,多数申请执行人也不愿提起析产诉讼,导致大量共有财产的执行陷入停滞。
因此,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析产诉讼作为执行共有财产的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提出析产诉讼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共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共有份额分割所做的认定持有异议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前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男方一人签署。
2007年11月9日,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约为4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其中30万元的房款系男方父母支付,另1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贷款。
该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
结婚一年之后,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同意离婚,但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1、就该30万元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该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1、该30万元究竟是男方向父母的借款,还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30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是该部分出资被认定为父母对双方赠与的先决条件。
其次,除满足先决条件外,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赠与关系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是,出资人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具体分析本案,男方若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必须举出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证据,即男方不仅要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还要举证证明该证据形成于离婚诉讼前,否则难以推翻赠与的认定,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假如借款关系成立,该房屋应当如何分割?
1)借款应当由谁偿还?
虽然借条出具于婚前,但借款实际出借日为婚后,若男、女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经夫妻一致同意的,则该笔债务为男方个人债务,但由于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女方作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仍应就该30万元的男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女方清偿了该笔债务后,有权向男方追偿。本案中借条由男方单方出具,难以证明双方对借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当然其取得的借款也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2)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由男、女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四款:“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因此,该房产不属于婚姻法所指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男方与女方各自的个人财产,不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应按我国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关的规定处理。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生活之中,难免会遇到共同房产执行的问题,特别是一般的夫妻关系。共有资产在处理时,也要根据相应的法律结构和共有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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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可以执行吗?可以,这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
夫妻共同共有房产一方欠债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但一般法院在执行时是需要及时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夫妻的共同财产就会归双方共同的拥有,在债还债务时只要不还款是需要拿抵押物偿还的。【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会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房屋除名的手续是需要房屋共有权人持有相关证件到房管局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变更物权一定要进行公示登记,所以,房产除名同样需要去办理消除名字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
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有房产,在案外人不同意进行处分的情况下,是否可直接拍卖该房产,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执行法官都会存在不一样的操作。 一、查封阶段是否可查封共有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
共同共有房产除名是如何的子女可以通过房产赠与的方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父母具体流程看这里:1、 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2、办理工作。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一些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
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一、共同继承房产怎样办理过户1.继承房产过户,先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有所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就签署放弃继承协议,一起签字做公证。2.取得继承公证处,就有被选取继承人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重办继承人名字房产证。第一: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第二:继承
共有房产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分割:(一)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分割;(二)若为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则分割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若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三)若是按份共有财产分割,则按明确的比例分割即可。
共同共有房产能否拍卖案例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期限到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期归还,余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作出了由宋某归还余某借款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予履行,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本案在诉前曾对宋某与朱某等人共有的房产一幢予以保全。该案立案执行后,法院告知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行析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分割,
共同共有房产卖一半可以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
房产证上共同共有是指该房屋由共有人共同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
目前法院拍卖共同共有房产的,具体是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所谓房屋共有,是指两个单位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共有的房屋。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1、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2、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归于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
妻子背着丈夫出售夫妻共有房产被罚款五万元廖某与赵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两处房产,全部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7月29日,廖某在丈夫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以总价1048760元卖给了许某。2014年6月向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廖某离婚,但他认为廖某出售房产的行为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交易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廖某无权单方面处理,她与许某的交易
你好关于你问的父子共有房产法院执行,我的回答如下虽然房产属于父子共有,儿子占百分之九十九的份额,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共同共有房产的认定是如何的(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包括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和购买所得房屋,均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入财产分割范围。(2)我国《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书面约定,如夫妻约定婚前取得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则该房产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一、查封共有房产怎么执行1、共同共有财产法院是可以执行的。法院一般会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对于占有份额明确的,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
共同共有房产的分割,如果是涉及离婚财产分割,那么由双方协议分割。如果无法协商,则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形下的共同共有房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签订分割协议。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