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转自:浦江天平 2021-12-27 13:02:59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持续推进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浦东新区加快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请示〉的批复》[(2021)最高法民他366号],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上海法院审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一)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跨境破产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四)当事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和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衍生诉讼裁判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二、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一)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机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跨境破产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上海市辖区内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案件;
(四)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涉金融衍生诉讼案件。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以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一)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三)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案件;
(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海事纠纷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四、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案件,涉知识产权、海事、金融等专门管辖案件及法定专属管辖案件除外。
五、涉劳动争议衍生诉讼案件按沪高法〔2020〕57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受理涉劳动争议破产衍生诉讼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执行。
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与破产的衍生诉讼,也可在其他法院通过跨域立案等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将相关案件指定辖区内有关法院办理。
八、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对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二者的区别为:1、破产清算可以是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但是强制清算只能是因为企业法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破产清算可以由公司自行清算,强制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法律分析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之处:1、申请条件不同。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破产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资不抵债;2、清算组织不同。强制清算由法院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进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相同之处:其目的都是为了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摘要】在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清算不能或公司资产价值贬损、灭失的情形下,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产生会不同的法律后果,最终影响公司债权人是否能够实现债权。在九民会议纪要不作修正的情况下,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条件时,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债权人的选择,在债权人选择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除了应当审查公司是否符合强制清算的受
(1)清算前提的不同;(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3)适用法律的不同;(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5)清算组织的不同;(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一)外部原因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二)内部原因1、负债经营2、财务风险
(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
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一)、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原创 曹雨吴琳律师团队 强制执行法研究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实施专属管辖,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破产管辖进行约定的,相应约定无效。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进行集中管辖,但各地高院如上海、重庆、浙江、广东等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管辖进行了一定调整,本文因篇幅有限,本律师团队仅对上海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整理,其他地区的详细规定将在后续文章中发布。 01
一、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是什么 (一)、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
1、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哪些1、地域管辖(1)《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最高院在《破产案件若干规定》中也曾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如果对公司申请破产,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无办事
一、破产清算期间诉讼案件怎么处理在破产清算期间有诉讼案件的,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由管理人参与案件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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