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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辞职”,劳动仲裁败诉,却因为这个理由,在法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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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辞职”,劳动仲裁败诉,却因为这个理由,在法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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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如果是员工自己提出辞职,那么,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本文案例中,劳动仲裁也是认为员工是自己提出辞职的,所以才裁决员工败诉。

但是,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呢?这也是法院最后判决员工胜诉的理由。下面我们来分析这个案例:

张先生于2014年入职公司任技术员,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关于张先生的劳动报酬,两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公司)根据乙方(张先生)的工作岗位及工作业绩确定劳动报酬,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关于张先生的工作时间约定为“每周工作5日,每天工作8小时”。

公司未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

后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败诉,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张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公司陈述张先生打电话给公司老板要求辞职,但根据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但张先生没多久就不来上班了,公司还提供了人事部长与张先生的微信聊天,内容为“记得把离职单交来”,但无张先生回复。

张先生称系公司人事部长口头告知其不要来上班了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主张,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陈述不一,张先生未提供其被辞退的证据,公司除单方的微信陈述外,也无其他证实张先生自动离职的证据,但张先生以自己不来上班的行动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也未提供要求张先生回来上班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较为妥当,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站的,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张先生离职的原因存有争议。则各方均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公司对其主张的张先生自动离职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张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开除其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律师建议:

1、如果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及时依据规章制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法院认定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在协商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一般就会认为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因为用人单位需要这个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就是因为用人单位证据不足,所以员工才可以在法院诉讼中翻盘胜诉。这也说明,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了,在法院诉讼中也有翻盘的可能性。

3、这个案例中,张先生能够胜诉,是有一定的侥幸的。也是因为公司的劳动法律风控没有做好,如果让员工签订了离职单或者保留了相关证据,员工基本就没有胜诉的可能性了。

其实,张先生如果换一种法律方案,例如以公司没有缴纳社保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胜诉的把握也许更大了,在劳动仲裁阶段一般也不会败诉了。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也许就有翻盘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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