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魏某因经营商超急需资金周转而通过刘某的亲姐姐即崔某向刘某借款,刘某分别于2017年年底出借了30万现金,2018年中旬又出借了10万现金,总共借款了40万元。
2019年1月1日魏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同时崔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按手印,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今因经营商超急需资金周转,特向刘某借到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月利息2分,月底每月30日结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担保人姓名崔某…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承担还清借款本息…”。
后两魏某均未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利息,刘某多次催要,崔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款人魏某今欠刘某肆拾万元正…,从2019年1月份到6月份,每月利息5000元,再加去年利息12000元…”。
崔某经刘某的多次催要后,于2019年1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了利息1000元,同时备注“只要回来这么多”,然后一直以其他理由拖延偿还。
律师点评:
本案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法院受理的案件,而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月利率2%符合当时的司法解释,对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2%)计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1月30日偿还的1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先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先抵充利息,该1000元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扣减;
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因该报价利率处于浮动状态,如超过年利率15.4%时仍应按主张的15.4%计算。
崔某在魏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因此,崔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
1、出具借条应明确利息及保证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的身份。
2、明确借款的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以及转账的收款主体。
3、保留催债的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有借条收据,但是没有转账记录,是否能够顺势时地存在一些对方没有还款事实的存在,如果都能够证明的话,那么即使没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胜诉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不会以单一的证据来进行判决。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
哪些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
律师观点分析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如果有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就一定能胜诉么?未必!以下,笔者分享个自己做过的案例。基本案情:2017年,吕XX起诉XX村,要求XX村偿还其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吕XX有借条、收据及转账记录。本案笔者代理XX村。法院判定:本院认为,吕XX起诉时提交借条一张,欲证实XX村借到吕XX200万元。借条所载明的借款日期与事实不符,将案外XX公司打给XX村的款项认定为向吕XX的
有借条收据,但是没有转账记录,是否能够顺势时地存在一些对方没有还款事实的存在,如果都能够证明的话,那么即使没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胜诉的。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不会以单一的证据来进行判决。
一方以借条向法院起诉,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的是现金,那么对方抗辩说已经还清的,必须对还清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对方抗辩说根本就未获得借条中的金额的,且原告也无法提供款项出借的证据的,则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可以起诉,这种问题属于民间纠纷,转账记录属于证据类型。1、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2、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3、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4、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5、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
导读: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疑难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人整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法官相关观点、法院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供各位参考。 正文: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
借条未约定利息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不需要还利息。如果是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但是自然人之间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
出借人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存在败诉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规定,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可能承担败诉后果。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不但要证明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体现在证据上就是借条、借据、欠条等。出借人还要证明已经支付借款,体现在证据上就是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等其他转账记录等。也就是说,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的标配证据应该包括
仅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原告主张系借款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怎样举证才能让被告心服口服?济南历城法院的法官告诉你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分别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向刘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30万元。之后刘某略有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90万元及利息未还。后张某多次催要,刘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张某诉至历城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90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该案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接到该案件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按照法律规定,仅有转账记录的证据材料是并不充分的。在调解阶段共调解了3次,但每次被告的说辞均不同,或许她有难言之隐,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开庭前又与委托人沟通后,寻找了三位证人,提交了证人证言。开庭时仅有一位证人顺利到场。开庭时被告又出现了新的说辞,但仍然拿不出任何证据,并且将本案涉及款项和她
只有口供和微信记录可以定罪,这个也是证据之一,可以进行保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行政拘留过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1、政拘留是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因为行政处罚惩处的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如果个人有过犯罪行为,哪怕是被判处缓刑,拘役等比较轻的处罚的,也是刑事责任的承担,会留有案底,终身不能消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
办退休需要的手续有: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局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办理退休手续,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
劳动者在佛山地区受工伤十级,月薪仅有3000元,如何计算赔偿数额?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刘某自2018年3月9日进入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处担任压纹一职至今。2018年4月28日早上9时30分左右,刘某在公司车间操作压纹板时被机器压伤右手,受伤后,刘某由其家属及公司主管许某开车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治疗,一共住院20天(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的,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无证驾驶不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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