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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行政协议纠纷案,为原告成功追回1481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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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行政协议纠纷案,为原告成功追回1481万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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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2008年12月20日,湖北省某县住建局作为甲方,与武汉某环境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县住建局受县政府委托,将县污水处理工程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该公司,由该公司按照BOT运作方式,在该县建设运营一座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期限为30年。

两年后,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2011年3月该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此后8年间,污水处理厂保持正常运营,县住建局先后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256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商业试运行和商业运行两个阶段采取不同的计量计费标准。武汉某环境公司需在环保验收合格后向县住建局提交商业运行书面申请并获同意的情况下,再正式投入商业运行。

而县住建局、县政府以未收到正式商业运行申请,并以武汉某环境公司污水处理不达标、存在溢流等为由,未支付从2014年起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双方在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标准上等问题上各执一词,从而引发诉讼。

我们团队律师作为武汉某环境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该行政协议;

2、请求被告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481万;

3、请求被告支付拖欠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协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具体适用上不得与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相抵触,结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对于二被告主张污水处理厂至今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此外,二被告还以出水水质不达标、进水处理水量不足等问题主张污水处理厂仍处在试运行期间,这一观点亦被法院驳回。合议庭认为,如果污水处理厂存在出水水质超标、溢流、停运等违约行为,二被告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另外主张权利,但在欠付污水处理费的认定上,应以商业运行标准计算。

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文号略);

二、县政府、县住建局继续履行与武汉某环境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与服务协议书》

三、县政府、县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武汉某环境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481.8万元

律师观点:

1、武汉某环境公司已于2011年*月*日进入正式商业运行,县政府及县住建局应当按照BOT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按照保底水量的标准,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根据《协议》,实际处理水量并不影响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和方式,污水处理费只与额定水量有关,而额定水量是协议中约定好的固定值。

3、县政府及县住建局如认为武汉某环境公司出水水质不达标则可依据合同要求违约金并从污水处理服务费中予以扣除,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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