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支付9%-12%,你自己支付2%;失业保险:该单位每月支付1.7%-2%,并支付1%。工伤保险:单位每月支付0.4%-0.5%。你不必为自己付一分钱。生育保险:该单位每个月支付0.7%-0.8%,不必为自己支付一分钱;住房积累基金:单位自主确定5%-12%是最高免税范围不得超过20%。个人扣的比例相同。在上述领域通常是这种情况,由于当地原因,情况会有所不同。你多少钱支付五险一金
火化证可以补办,且只能补办一次,需带手续为,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办理人(死者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到殡仪馆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村干部副职是有退休金的。村党支部书记在村连续任职20年含20年以上;村主任在村连续任职25年含25年以上;村会计在村连续任职30年含30年以上,退休金按100元/月计算。或者其按要求缴纳养老保险满十五年的,也可以领取退休金。
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关键是鉴定伤情。一般情况下可能在,三年左右量刑。
法律分析:业委会主任是在业主大会上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
火化证可以补办,且只能补办一次,需带手续为,死者户口本、身份证,办理人(死者子女)户口本、身份证,到殡仪馆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能参加村委会选举。受过处理的能否参加选举的问题,属于是否要政审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参加村委会选举的要通过政审,所以不需要政审。因此,被公安处理过的可以参加村委会选举。
村委会副主任不可以直接任命。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你好,报警,申请伤情鉴定或参考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确定
是重了,你们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村副主任有实权,协助村主任开展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享有相应的职权。村委会副主任应当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被人打了的,三天后还能报警。被人打成轻微伤的,六个月内报警有效的。若是被人打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五年内报警是有效的;打成重伤的,十年内报警是有效的。
你好,可以追缴。建议及时报警
离婚只有2个途径,一个是协议离婚、一个是起诉离婚。决定起诉离婚的,可以携带材料面询律师。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警处理,并要求验伤,根据结果及过错,来追究相关责任和赔偿
法律分析:村民选举法对村小组长选举应当通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
你好,大剖分人会走入这个误区,因为有一个人不同意导致该房屋是不能卖的,如果您想知道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我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条款给你解决这个问题,但需要您添加我微信并支付咨询费
作者:最高院民事审判二庭《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任何事情,有原则,就有例外。在这里特别要说明一下《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与《民法总则》第65条的关系。《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第63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其后的立法过程中,围绕“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其效果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还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有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