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则和判断标准
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事实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还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因此,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一套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构成规则,依其仅能作为成立与不成立两种事实判断。而生效与否为一法律价值判断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依合同生效之规则所作出的判断为价值评价判断: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正如郑*波先生所指出:法律行为(合同是最典型的法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时……可得之种情形(效果)即无效,得撤销与效力未定是也。
"由此可见,成立与生效分属两上不同的规范系统。
(二)作为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与作为事实构成的成立规则具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合同成立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事实的构成系统,其功能主要是为了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因此,法律对成立规则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首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须有设立、变更或终止合同关系的意图,即合同当事人必须意识到且追求其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效果。
不具有设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意图的家庭协议,交易意向约定均不构成合同成立之要素。
其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整,明确地指明所欲订立的合同的必要内容,即合同的必要条款,如买卖合同之"标的"、价金等条款;如合同的必要条款不明确的合同文件,虽有合同的外观而无合同的实质内容,由于其设权的合同关系的意图不明确而无法履行,如果将此类合同的表示视为合同成立,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的混乱。
一个完整的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条款,合同才能成立。
第三,合同当事人内在设权意思表示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合意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到一致。
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衡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缔约意思表示的过程,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史*宽认为"契约为由两个交换所为的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与承诺一致而成立契约,故而称为双方行为"。
第四,合同当事人的内在设权意思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并足以外界客观识别。当事人之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可以为口头的,亦可为书面的,在实践性合同中还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形式要件。
合同当事人只有通过其内在的设权意图表示在外,才能为外界所识别。
而作为评价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价值标准的生效规则,它必须具有一个比当事人意思表示更高的层次,对此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法律行为(在此为合同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性质言,主要是关于意思品质的要求。
这种品质要求体现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的生效规则必须体现合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准则。
合法性要求是法律对合同效力评价的首要准则。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要求,合同法对此则不能保护。合法性对合同效力规则的要求是;
一、订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如无订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为无效。
二、标的合法。如果标的不合法,如标的为国家禁止流通物、走私物,则合同无效。
三、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合同是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从成立的含义可看出,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事实状态。
(二)合同生效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
它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生效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体现了国家意志对意思自治的认可。
第二,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三,合同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合同相对人承担和享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也无履行合同义务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对第三人无拘束力。
但并不是说,合同对第三人无任何拘束力。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包括:一是排斥第三人非法干预和侵害合同的效力,如第三人不得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采取拘禁债务人等非法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得保全合同利益的权利。
当债务人恶意将财产以低价出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
从合同生效的意义来看,生效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评价,合同对当事人和对第三人的效力,是国家意志对当事人的评价的一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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