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第七百六十七条【无追索权保理】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权利范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本法第761条所称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就是专指无追索权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债务不履行风险的情形。与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债务人因信用丧失、财务周转困难或单纯无支付意愿等情况导致之债务不履行等商业风险相对应,因应收账款设定保理时打折等因素导致保理人实际获得的清偿超过其融资本息和必要费用的部分,应当归保理人所有。
在立法的过程中,就赋予无追索权保理人取得超过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部分应收账款的权利是否会导致保理人获取不当得利,曾经有过讨论。
后经研究认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属于真正债权让与,保理人真正承担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即便保理人实际获得的清偿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亦不构成不当得利。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
在债权不能实现时,其无权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债权能够实现时,其有权获得清偿的范围与保理融资款的本息和费用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这一点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存在明显区别。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许多债权方对自己的债务会选择交给保理一方进行收账,其中包括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那么无追索权保理的优缺点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追索权保理的优缺点是什么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
1、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2、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3、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含义是什么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一般来讲,在企业不采用保理业务等特殊手段收回应收款项时,由于应收账款信用期限的存在,使得应收账款在回收之前不可避免地占用了
你好!依具体情况而定
专业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主要是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一、什么是虚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
工程保理是指工程承包商或施工方将从事工程建设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卖方保理行,由保理行提供综合性保理服务。
所谓保理,简单说就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保理业务涉及3方当事人: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商务卖方、商务买方。其中保理商是债权受让者,商务卖方是债权让与者,商务买方是该债权的债务人。被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商务卖方与商务买方之间的合同,多为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保理公约》的规定,保理合同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合同
1、保理融资,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2、简单的说就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风险提示:值得注意的是,保理融资并不属于贷款。所谓的贷款,是指向银行借钱,然后按时偿还利息。而保理融资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
一、**公司设立条件 1、必须提供一个一年或者两年的海外公司(香港公司) 2、提供海外公司的核数报表(公司利润最少1000万港币) 3、提供海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上必须要体现公司资产、往来正常、资信良好 4、公证认证海外公司全部资料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
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
一、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大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等合同。二、保理合同分类:1、根据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是否立即将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可以分为公开型(也叫明保理)和隐蔽型(也叫暗保理)保理。2、根据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绝对享有追索
再保理业务是指商业保理企业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给再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再保理商一般为银行和金融保理公司,再保理融资对底层资产评级要求较高,一般也需要股东提供增信,对股东背景也有一定要求。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内涵 所谓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上是针对企业未收回货款而发放的贷款,还款来源是企业在未来将要收回的货款。 二、保理业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与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加大了银行风险。一方面,银监会于2003年取消了
一、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要求: 1.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 1.商业保理
设立商业**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商业**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刁文静律师 《民法典》合同编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单独成编,一方面是为了将国内的保理实务接轨国际条约和惯例,将《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中的相关概念和术语纳入到国内固有的法律制度(原《合同法》、《担保法》)并进行恰当的制度定位,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统一保理合同的法律适用,解决困扰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保理合同效力、应
保理业务有以下几种分类:一、 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依据基础交易的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越国境可以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国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我国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保理业务,当然境外是泛指的境外,在保税区、自贸区及其他实行境内关外管理的特殊贸易区,也视作为境外。二、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
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的区别如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债权,首先,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必然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保理交易中,银行按一定的比率向被融资方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被融资方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其次,在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债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物的任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