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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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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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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理合同定义: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大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等合同。

二、保理合同分类:

1、根据供应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是否立即将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通知债务人 ,可以分为公开型(也叫明保理)和隐蔽型(也叫暗保理)保理。

2、根据债务人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是否对供应商绝对享有追索权,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3、根据保理业务当事人是否在同一个国家(地区),分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4、根据保理商是否逐笔向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保理可分为批量保理和逐笔保理。

5、根据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保理业务项目中是否包括提供融资,即保理商在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向供应商预先付款,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也叫定期保理)和融资保理。

三、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篇 合同 第二分篇 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761至769条规定。

2、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3、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国际保理公约。

5、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6、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

7、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仲裁规则。

四、合同范本:

1、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格式相互保理协议(2002年6月修订本)

2、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协议参考文本。

3、有追索权出口保理协议参考文本。

五、国际双保理业务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供应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际贸易合同关系。注意事项:1)贸易合同无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2)应收账款债权及贸易结算方式必须适合办理保理;

3)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4)债务人向保理商付款的义务。

2、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口保理业务合同关系。注意事项:1)出口保理服务的范围;2)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

3)应收账款债权的管理;4)信用风险和商务合同风险的承担;5)融资及账款的收取和支付;6)费用约定;7)反转让条款;

8)协议的期限和终止;9)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条款。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互保理合同关系。可以参照FCI标准相互保理协议

参考范本制订协议,主要借助于GRIF等惯例规则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4、进口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在履行了通知手续的情况下,就在进口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建立起了债权债务关系。

注意事项:1、进口保理商应采取适当措施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债权;特定情况下对债务人已付款项的偿还。2、债务人向保理商付款的义务;

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债务人的反索权。

六、保理案由规定:保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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