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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使用影视截图或剧照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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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使用影视截图或剧照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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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影视剧常常自带话题和流量,各种媒体也会搭载这些热点,并配上影视剧截图发布相关内容……

 

那么,影视截图能不能随便使用呢?

 

影视截图受著作权法保护,除合理使用外,一般应事先取得许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常见侵权使用:

 

l  未经许可,在网络店铺中使用

 

胜基公司在天猫店出售毛绒玩具,在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5张电视剧《小丈夫》图片:其中1张为剧照,4张为剧中截图;新丽公司就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剧照系单独拍摄,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

 

截图虽不是静态拍摄,但如达到了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也属于摄影作品。

 

胜基公司在网店中使用《小丈夫》剧照、截图等摄影作品,侵害了新丽公司对摄影作品享有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l  未经许可,在宣传软文中使用

 

太平人寿公司在其官博中发表题为《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的文章并配以《欢乐颂》的人物剧照,东阳正午阳光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该案虽因剧方诉请的是不正当竞争而没有获得法院支持,但是,太平人寿未经剧照权利人使用剧照,是侵犯剧照著作权的,切勿仿效。

 

贾虹律师要特别说明的是:

 

l  剧照和截图有区别,可能分属不同权利人

 

剧照是为影视剧宣传、营销而特别制作,独立于影视剧之外的作品;剧照著作权由剧照的权利人享有,很多剧照的权利人是摄影师,摄影师并不一定是影视剧的权利人。

截图是从影视剧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静态画面,是影视剧的一部分,影视剧的权利人即是截图的权利人。

 

l  未经许可使用人物剧照,除侵犯著作权外,还侵犯人物的肖像权

 

艺龙就曾因为在微博文章中使用葛优的代言图片和《我爱我家》的剧照被葛优起诉(艺龙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除1张是葛优代言图片外,其他都是《我爱我家》剧照)。

 

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肖像权,判决艺龙承担侵权责任。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使用的情况。

 

影视截图合理使用的常见情况为:

l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l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合理使用时仍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著作权法》对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

 

乐视公司诉豆网公司案中:豆瓣电影上载有电视剧《产科医生》剧目的导演、编剧、演员等信息,同时还附有49张电视剧相关图片,包括:34张海报和14张电视剧截图。

乐视公司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剧照和截图是为介绍《产科医生》而使用,其使用并未实质再现电视剧《产科医生》内容,没有对《产科医生》剧目起到替代作用,不与《产科医生》的正常播放或使用相互冲突,也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构成合理使用,驳回乐视公司的起诉。

 

综上,使用影视截图不当可能构成侵权,用图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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