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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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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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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三、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立案

只要是不当得利就可以立案。不当得利属于民事纠纷,一般负民事责任,法律上并没有多少金额可以立案的规定。在民事立案中,没有对不当得利的金额进行规定,但如果达到一定数额,如司法解释标准一万,部分地方标准五千,那么拒不归还才会刑事立案,构成侵占罪,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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