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相关规定另见《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擅自将借用他人的物品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宠物饲养);
3.求偿型不当得利(如共同继承房产,一人支付了全部的税费);
4.给付型不当得利(如误以为欠他人钱而支付)。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简言之,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
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就餐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的菜上到甲的餐桌上,甲明知却吃完。事件前后,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节省了费用,财产因吃了乙点的菜本应减少,但因未付该菜价而未减少,而此谓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简言之,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例如:乙擅自将拍摄甲的写真交出版社制成写真集销售并获利。事前,甲明确告知其不得外传及用作商业用途。乙获利,甲似乎没有遭受损失,但对肖像利益的支配在权益归属上是归属于甲的,乙的获利就是甲所遭受的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月租2000元,租期5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4000元,租期4年。对于乙获得的2000元差价,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答案是不能。因为乙获得该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来自甲乙之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甲乙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720条,乙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
乙虽擅自转租,但乙每个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对甲不构成不当得利。若甲因乙擅自转租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出租房屋给丙,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时,返还的不是2000元的差价,而是4000元的全部得利。四、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
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民间礼尚往来等。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而给付。主要原因是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抗辩并不是永久性抗辩,债务到期前的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给付,不能称之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以维护诚实信用,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例如: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的债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给付人明知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依然清偿了本不应给付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重点在于“明知”而非“误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相关钱款,这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钱款支付至对方,处分完毕,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给付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另外,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因为其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债务,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只能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亦不一样。
《民法典》在第524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就排除了第三人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可能。4.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收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照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如开垦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厂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
维修他人计划拆除的房屋等等。5.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收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五、不当得利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1.不当得利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或占有;
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的作用是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因此,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则为: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得利为准。
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损失为准。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司法实务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据,具有一重要的实践价值,也是不当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标志。在我国大多数
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纠纷怎么处理1
一、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
(一)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在大陆法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受益;(2)致他方受到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在英美法中,其构成要件为:(1)被告受有利益;(2)致原告受损;(3)被告保有该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可见,两大法系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方面颇具相似性,只是在第三个要件上有所不同。大陆法强调的是严格依据法律,而英美法求助于“不正当”的抽象概念,难免有不确定性之虞。所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
若当事人对于不当得利的案件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三年,超过该诉讼时效的被告可能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1、(1)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2)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3)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4)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
1、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该利益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诉讼属于民事权利的诉讼,适用普通追诉期。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
一. 不当得利的概念 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2.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说法律上不当得利的例子吧:1、不当得利是指非因当事人意思或者法律原因,仅仅因事实获得利益的情况。2、例子1:甲乙两个鱼塘相邻,下雨后池水上涨,甲鱼塘的鱼苗游到的乙鱼塘,那么乙鱼塘所有人则是不当得利人。
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r所有权。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
一、民法典的不当得利有哪些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当得利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利益已经不存在的,无需返还。如果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返还有以下法律规定:1、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损失的人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1)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2)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3、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4、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或者有关组织的举报电话。如果收到的短信不是国家安全机关的官方电话号码,谨防遇到诈骗。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核实具体有关情况,或者实地查验。如果确实属于国家安全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即可。
依据你们单位的规定处理
小区垃圾房的法律规定是:垃圾房应与小区距离10米以上,其面积不宜小于6㎡,具体以不影响居民生活为准。其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一般保证人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垫付后追偿的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
在民法中,为了保障居民间的友好相处,规定了相邻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不受到侵犯。那么相邻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相邻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多少米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
公务员请假制度的法律规定如下:1、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承包费的法律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费一般200-500元一亩,不同的等级的价位不同,具体根据地力、位置确定。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