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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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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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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相关规定另见《民法典》第985条至第988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受害人。

二、不当得利的分类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如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擅自将借用他人的物品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如误将他人的宠物饲养);

3.求偿型不当得利(如共同继承房产,一人支付了全部的税费);

4.给付型不当得利(如误以为欠他人钱而支付)。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简言之,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

财产消极增加: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就餐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的菜上到甲的餐桌上,甲明知却吃完。事件前后,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节省了费用,财产因吃了乙点的菜本应减少,但因未付该菜价而未减少,而此谓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简言之,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例如:乙擅自将拍摄甲的写真交出版社制成写真集销售并获利。事前,甲明确告知其不得外传及用作商业用途。乙获利,甲似乎没有遭受损失,但对肖像利益的支配在权益归属上是归属于甲的,乙的获利就是甲所遭受的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月租2000元,租期5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月租4000元,租期4年。对于乙获得的2000元差价,甲能否对乙主张不当得利?

答案是不能。因为乙获得该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依据来自甲乙之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甲乙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第720条,乙对房屋享有收益的权能。

乙虽擅自转租,但乙每个月取得租金4000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对甲不构成不当得利。若甲因乙擅自转租解除合同后,乙拒不返还房屋,继续出租房屋给丙,则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对乙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时,返还的不是2000元的差价,而是4000元的全部得利。四、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如对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扶养;

对救助自己生命的人支付报酬;民间礼尚往来等。2.债务人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而给付。主要原因是债务未届清偿期的抗辩并不是永久性抗辩,债务到期前的清偿,债务并非不存在,债权人受领给付,不能称之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3.因清偿债务而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的。排除不当得利的适用,以维护诚实信用,禁止当事人出尔反尔。例如: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的债务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给付人明知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依然清偿了本不应给付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无给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重点在于“明知”而非“误解”,明知无给付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相关钱款,这是其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钱款支付至对方,处分完毕,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给付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另外,第三人清偿债务后不能因为其与债权人之间没有债务,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而只能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两者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亦不一样。

《民法典》在第524条规定:“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规定就排除了第三人向原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的可能。4.强迫得利,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益人受有利益,但违反了收益人的意思,不符合其经济计划的情形。

此时,应就受益人的整个财产,依照其经济上的计划认定其应当偿还返还的范围。如开垦他人预定作为垃圾处理厂的土地;油漆他人即将拆除的围墙;

维修他人计划拆除的房屋等等。5.反射利益,指一方虽因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而收益,但并未致他方损害的情形。反射利益根本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非财产性受益。不当得利属于债法范畴,仅调整财产利益关系,故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非财产性利益,不成立不当得利。五、不当得利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客体1.不当得利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的,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2.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或占有;

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的作用是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因此,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则为:

 

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得利为准。

 

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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