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在醉酒状态,驾驶员无法保持清醒的头脑,极有可能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可以说,醉驾完全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
那么,醉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醉驾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王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曹某驾驶汽车在调头时与王某相撞,王某受伤。经检测,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在这起事件中,王某与曹某已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处理完毕。但是,王某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王某血液乙醇含量219mg/100ml,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王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王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
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此外,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亦或是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等行为,将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相关知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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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国家标准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2.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人普遍不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简单认为其具有危险驾驶的违法性认识。3.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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