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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胎死腹中”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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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胎死腹中”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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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某甲,孕38周入某医院待产,这天,注射催产针之后,产妇发生了宫缩反应,但是因医院未能关注产妇的情况,导致胎儿缺氧,逐渐无法监测到胎心,紧急剖复产之后,胎儿娩出时已经死亡。

产妇无法接受该后果,痛不欲生,产妇及家属认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经过鉴定可以证明医院存在较大过错,与胎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最终仅判决赔偿几万元,产妇及家属无法理解该结果。

为何赔偿会如此少,因为《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已经死亡的胎儿不是独立的个体,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仅能获得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总体算下来金额并不多,可能会与心理预期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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