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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绩效考核给员工降职降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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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绩效考核给员工降职降薪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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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是企业用来督促员工,进行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诞生的“末位淘汰制”,或者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给员工降薪降职甚至辞退员工的现象比比皆是。

特别是“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理由,由于带有强烈的主观性,很多企业都喜欢以此为由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利,也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劳动纠纷。

那么企业用绩效考核来给员工降职降薪,是否合法呢?这个要分情况而论。

我们知道,绩效考核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一种,肯定是合法的。每个企业都希望自己的员工有干劲,形成良性竞争关系,而不是尸位素餐地混日子,这样对整个企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我们看到诸如华为腾讯这样的大公司,之所以能发展得好,除了员工自身素质过硬以外,一套良好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促使员工之间良性竞争,才能让企业始终保持活力。

 

因此,考核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整个公司保持活力和干劲的动力所在。但是,现实中却存在很多因为考核制度不合法,或者程序上存在瑕疵,而导企业败诉的案例。

总结以下,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企业无章可循。

这类企业通常就是我们所说的,凭借主观意愿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随便找个理由就想打发掉员工。这在以前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的时候,很多员工可能会自认倒霉,甚至觉得自己是真的不行,结清工资就离开了,并不会想进一步维权。

很多人就觉得老板说自己不行,那就是真的不行,换个工作就是,并没有想过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辞退,要支付赔偿金的问题。

但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随便一句话就能打发员工走的企业,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很多员工都会据理力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辞退的双倍赔偿金,否则就走劳动仲裁。

而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会被认定为是违法辞退员工,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员工不追究则已,一追究就一个准。

二、有制度,但无法认定。

面对第一种情况,很多企业为了能给降低员工待遇或者辞退员工找一个合理的理由,也会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最常用的就是绩效排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末位淘汰制”,特别是对于一些销售类的,要么就是制定销售目标,如果没有完成或者连续几次排名倒数,就面临这被降薪降职或者辞退的风险。

这个相比于第一种的无章可循,是进步了一些。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让员工心服口服,放弃给企业“找事”。毕竟合同是自己签的,自己业绩不行,比不上同事,愿赌服输,怪自己能力不行,而不是企业有什么问题。

但这其中却隐含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业绩倒数”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这是一个很大的逻辑陷阱,本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却被很多企业用来玩文字游戏,将二者等同。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名牌大学的学生,成绩最差的那个,你就一定说他不适合读书吗?那他是怎么考进名牌大学的?世界500强的公司,选人的标准也很高吧,个个工作都是没得说的,可是在高手林立的公司里,业绩排到了末尾,就能代表他不能胜任这项工作?

所以,企业以这个理由去给员工降职降薪或者辞退,其判断标准肯定涉嫌违法,是不会被认可的。

我们的法律是规定了员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比如对员工进行培训调岗,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降低待遇或者合法辞退,但这个标准绝不等等同于公司内部排名。

三、考核执行标准不明确,无法评判。

这也是很多企业在指定考核制度时候的通病,制度往往比较笼统,没有具体可供执行的量化标准,甚至是某一个主管或者负责人的主管评分。

这往往会导致面临劳动仲裁的时候,企业无法举证劳动者达不到公司考核标准,造成企业败诉。如宋文娟、诚泰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20民终1485号,法院就以”公司无法提供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内容以及标准,绩效评估面谈表的工作内容以及执行情况都较为笼统,对员工的考核亦只有主管一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等为由,对考核结果不予采信。

四、考核的程序违法。

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必须公开公示,也就是至少要让员工知道并且确认。很多公司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或者只是开会的时候跟员工传达过,员工并没有签字确认,结果发生争议时,员工完全可以说自己不知道这项考核制度,自己并未同意。

还有些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并没有跟员工确认相应的考核制度,员工入职后,或者中途临时根据公司发展形势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或者员工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再拿出考核标准,让员工签字确认。

这时,员工是完全有理由拒绝签字的。企业此时只能跟员工协商,而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或者逼员工离职。

所以说,规则的出场顺序很重要,如果有标准,就尽量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跟员工事先确认,以免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要求改变规则。

因为任何一项新的要求,都相当于重新跟员工签订一份协议,必须要员工同意才可行。

五、考核后关于调岗的内容违法。

在面临调岗问题的时候,让很多员工觉得不能接受的,不仅仅是薪资待遇的降低,除了工作地点的变更给自己带来不便以外,更多的是所调岗位跟自己原先的工作内容大相径庭,导致自己或者无法胜任新的工作,或者是觉得自己“英雄无用武之地”,所以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岗位。

其实这不排除有些企业,故意是通过所谓的“培训调岗”,来走法律程序,证明员工在培训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为由“合法”辞退员工。

看似程序合法,但实则很容易形成争议。因为任何岗位的调动,都至少应该与员工的工作经验、劳动能力相适应。你不可能让一个做销售的去开发软件,以此为由证明对方经过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这个存在明显的想辞退员工的嫌疑,通常也不会被认可。

 

总之,绩效考核制度是企业进行有有效管理的必备手段之一,法律也并不会禁止企业以此为由给员工降薪降职,只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程序公正,有具体可以执行和认定标准。

而员工在遇到企业不合理的评判标准后,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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