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发经过】2021年3月15日11时许,高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家中玩手机时,添加了一个昵称为“XX自己强大”的QQ好友。
对方以裸聊为诱惑,诱使其下载“XX小房间”手机软件,后在视频聊天过程中,对方谎称已窃取其的个人信息,若不汇款则将四处散播其个人信息,并且还会伤害其家人。
高某某迫于要挟,答应对方的汇款请求,在对方的指示下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和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30余笔共计损失39000余元人民币。
经调查,被害人部分被敲诈勒索金额转入某银行账号内,故该卡持卡人Z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实施异地抓捕,将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Z某抓获。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Z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其尾号为“xxxx、xxxx、xxxx”的上述三张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赃款,再采用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将赃款多次转移至他人指定的账号内,至案发,被告人Z某使用其上述银行卡收账、转移高某某、Y某、朱某某、F某某等人被敲诈勒索后汇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2600元,另有20余万元人民币尚未查清来源。
2021年4月某日,被告人Z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焦点】Z某的行为是否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中“三次以上且数额5万以上”应如何适用?
案件开始即办理了取保候审,是不是到了法院最终就一定能够判处缓刑?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成功获缓刑判决的问题: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隐瞒、转移的行为。本案当事人Z某因碍于朋友情面,朋友向其声称自己银行卡无法正常使用,借用Z某银行卡转几笔资金,Z某由于是熟人就没有多想,在提供的银行卡入账资金后按照朋友的指示向指定账号转入了几笔钱款,转账总额高达20余万元,其中52000余元经公安机关查证系上游敲诈勒索犯罪所得,涉及四名被害人。虽然Z某也是提供了银行卡给他人,但为什么会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根据Z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其行为不止是提供银行卡,还帮助其朋友操作转账了多笔不明来源的资金,这就是最终Z某没有以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的关键因素,且由于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初期工作进度的原因,并没有对Z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是采取相对更温和的取保候审措施,导致Z某错误的认为自己的案件没什么问题,故而并未委托辩护律师。直到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认定Z某的行为系三次以上且数额5万以上的“情节严重”,做出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时,Z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认为自己仅仅帮助朋友,看网上很多问答都说是帮信也不会很严重,现在怎么不是这么回事了?而且检察院明确告知现在在严打这种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结算账户的行为,法院最终判缓刑的可能性比较小。至此,Z某才开始积极咨询律师、委托律师,甚至更换律师。笔者介入后,马上向检察院申请阅卷,根据卷宗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
一、对于认定多次这一点,辩护人有不同意见,由于Z某实际是在两次比较紧凑的时间内连续跨越深夜到凌晨帮其朋友进行转账,虽然其中查证的上游犯罪被害人有四位,公诉机关直接根据被害人数量认定转移资金的数量与客观事实经过并不十分相符;
二、,在公安机关传唤Z某时仅掌握了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少量资金转移情况,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Z某并未立案追诉的标准,根据证据显示,其是在之后
三、被传唤时提供另外两张银行卡的具体信息,也正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公安机关才针对性的开展侦查工作,继而查实了另外三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向继而使本案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法定标准,此情节可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人及时将上述意见与公诉人充分进行沟通,并大部分获得了认同,不过由于在此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意见,且该意见也具有一定的道理,在协商之下,检察院同意在委托辩护人见证的情况下为Z某重新做了认罪认罚,并在之前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建议法院对Z某宣告缓刑,为后续法院判处缓刑留下了有利的量刑余地。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本案侦查阶段初期办理了取保候审,是不是法院就一定会判处缓刑的问题:
显然该案不是这种情况,该案刚开始公安机关异地实施抓捕,由于当时掌握的证据和事实,尚未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案发是在2021年3月,此时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是有明确下限规定的)所以当时对Z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有案件本身的因素在其中的,案件后续的发展证明了这个“取保候审后续判缓刑概率就高”的说法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说法。
随着案件侦查工作进展,Z某案件持续在向对其不利的方向发展,甚至发展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加之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资金转移渠道的打击力度,Z某自身也意识到这个案件有较大的可能被收监。
事实也是检察院在做认罪认罚建议量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告知Z某由于对其有利的情节较为有限,加之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大,此案最终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较小。
好在Z某及时获得了较为有效的辩护,在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前及时争取到了检察机关对建议量刑上的一定调整,为最终该案能够得以争取缓刑铺平了必要的道路。
在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院对被告人建议缓刑,法院是否一定会采纳的问题:
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并且建议适用缓刑的情况下,法院阶段是否一定会采纳检察院宣告缓刑的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是应当采纳,除非出现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本案的量刑情节本身处于较为不利的范围,在法院阶段还是不能轻易松懈的。如果在法院阶段增加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就可以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宣告缓刑靠拢。
【案件处理结果】由于Z某在案件当中并未牟利,在法院阶段,也就不存在退出违法所得的问题,律师另想办法促成家属代为退赔了上游犯罪几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成功获得几名被害人的谅解,法院最终顺利采纳了检察院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最终对被告人Z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钱款通过层层银行转账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个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不构成犯罪,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案情介绍】小明、小春和小锋是00后,初中毕业后就一直在社会游荡,没有正当工作。2021年8月,小超找到小明,提出借用他们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转账。小明知道小超在从事电信网络赌博和诈骗,但经不
网上被骗后,要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立即冻结自己的银行卡,并且停止支付功能;准备自己被骗资料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等待结案,破案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破行动。
诈骗犯已坐牢可以通过法院要被骗的钱,法院会继续追缴赃款,对于诈骗犯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
看警方收集证据情况而定,建议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这种情况你可能你的账户有收到一些违法的资金走账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6万元,佣金300元,被判刑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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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 2022 年 5 月至 6 月间,被告人在他人的组织下, 下载某非法网络软件进行“跑分”,使用本人或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明知转账至账户内的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接收、转移。经查,被告人涉案银行账户接收、转移李某、张某等 14 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 14285.2 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应 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他
涉嫌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不一定会被判刑。是否会被判刑还得看人民法院如何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城阳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2日被本院立案。辩护人石玲,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周某的辩护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
您好,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有需帮助建议来电沟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判刑标准: 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则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
您好,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您可以和我详细聊一聊,以便我为您提供更好的帮助。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律师观点分析兰祖某犯开设赌场罪,系情节严重,指控为主犯辩护成为从犯,刑期少判1年以上。辩护律师杨振中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传*,于河北省武邑县,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开庭时是不需要请律师的,因为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按照检察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是什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后果是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要加刑。具体后果如下:1、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检察院可能会撤销从宽处理的部分,加重处罚。如果在判决后上诉,检察院会抗诉,导致量刑增加;2、检察院不得撤销、变更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