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员指出上述居间服务费不属取得土地的成本,不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但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可以应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提出的理由一是B公司作为项目的居间服务方,在合同履行中为取得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相关服务;二是法律、法规并无明文禁止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居间服务合同,与B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有真实居间行为发生,支付居间服务费有合同依据;三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该条款在列举的项目之后用了“等”兜底,居间服务费可算作当中的内容;四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正当途径支付款项后,B公司也开具了正规发票,列支凭证合法,B公司取得的居间服务费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税务机关不允许该居间服务费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属于对该居间服务费的重复征税。
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能否税前扣除则要从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的角度分析。
税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在纳税方面首先适用税法的规定,但税法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宜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到税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即税法对其他法律是一种明示遵从还是默示遵从。
明示遵从就是税法的具体规定与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的股权转让登记确认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默示遵从则是税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援引使用对某些事项作出认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在税前不得分配当年利润就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A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在税前扣除上如何认定?
首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中的“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危房补偿费等”,是指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中的内容,显然居间服务费不属于当中的内容;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国土部门通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居间服务费不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故不属于合理的支出,不得扣除;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居间合同的性质;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上述居间服务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活动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扰乱了土地出让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
这一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也作出了同样的认定,即对涉及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事宜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无效。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有哪些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
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目前只有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而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成本也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第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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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比例限制的规定1、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执行日期:2000-01-01 颁布日期:2000-05-16 文号:国税发[2000]84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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