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明确民法典规定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认为,
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二、,《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典》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典》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21年1月2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典》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认为是民族精神的缩影。《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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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相较其他劳动争议而言具有其特殊性,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对是否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广泛争议,那么,如何确定社保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今天小编将最高法民一庭在这一问题上的倾向意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社会保险争议受案范围的规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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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答:最高院民一庭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本款是针对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情形的处理。由于当事人是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决定了其陈述存在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往往虚实
来源: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答:在我国,一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条的内容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
【条文】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 【条文理解】 一、制定本条的背景情况 本条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基
最高法民一庭: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问:王某和李某就借款合同产生争议,王某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经过两审终结。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债务人李某认为二审判决有误,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作出了再审判决。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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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瑞与熊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之规定,本案中,郝某瑞2020年5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伤残,后住院10天,《出院病情证明书》出院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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