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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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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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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又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进行。

鉴定内容为:由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确定医疗机构及义务人员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又称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医疗损害民事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断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鉴定内容为:(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三、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的区别

1.鉴定机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开展鉴定。

2.鉴定适用标准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实用标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损害鉴定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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