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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是营业执照全部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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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是营业执照全部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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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公司主体资质在注销前依然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于注册成立之日,至于终止之日。

那么,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企业的主体资格自动注销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81条第(4)项规定,公司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被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该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由此可见,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行政处罚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即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待清算结束后,报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并公告,至此,企业的主体资格方才终止。

合法存在的公司股权依法可以继承。为预防纠纷妥善协助公司办理清算事宜,办理继承时应征询其他股东的意见。因此,对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而言,公司股权仍然存在,股东资格可以继承,股权也有相应的财产性权利,股权本身亦可以继承。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继承人在继承股权之后,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偿还公司对外债务,最后对剩余资产按股权比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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