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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劳务未果,被告不退还费用,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

问题描述

办理出国劳务未果,被告不退还费用,原告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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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1被告以给原告办理出国为由收取原告费用 14 700 元,而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办理出国。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原告委托王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其服务费14 700 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收到原告委托办理出国的款项后,积极为其办理出国劳务,而原告未能出国的原因系因其护照过期导致,护照属于公民的基本资料,更换护照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其在微信多次告知原告护照过期,需要更换护照,但原告并未更换,导致其不能出国,因此费用不应退还。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书委托办理出国劳务的合意,且原告已经将办理出国劳务的费用 14 700 元支付给了被告,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办理出国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劳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被告本人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资质,其所称的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没有为个人办理出国劳务的该项经营内容,且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官方网站中公布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中亦没有该家公司,因被告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委托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虽然被告称其系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且已经将收取的居间费中的 12 000 元交付给该公司,后又称没有该 12 000 元的转账,是通过微信转账了7 700 元,该 7700 元转账的时间与其陈述的在原告交付其款项的同时当场支付给公司的陈述也不一致,被告陈述的内容与其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相悖之处,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涉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费用14 700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 14 700元。

案件受理费 84 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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