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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在运货途中受伤,在律师帮助下,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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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在运货途中受伤,在律师帮助下,获得最大限度的合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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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A雇佣原告为驾驶员,负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贷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等级所有权人为被告B物流公司。

2021年9月,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到送货,因当天下雨,按要求需对货物进行遮盖,原告用篷布对车上货物进行遮盖时不慎摔伤。

经医院诊断原告右侧根骨骨折,原告住院手术治疗18天后出院。原告在为被告A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且车辆所有权人被告B物流公司未尽到管理监督责任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提供劳务受伤,损伤后遗症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误工期限为伤后18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42 天,后续治疗费用约计10000元。

原告委托李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暂计234710.5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确定本案赔偿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见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为被告A雇佣的货运司机,原告与被告A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A 应对原告的损害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 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B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B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责任分配问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A提供劳务受伤,被告A作为雇主和运输车辆的实 所有人,明知原告从事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运货物过程中会存在潜在危险,但被告A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原告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安全培训,具有明显过错,理应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且已取得驾驶A2车型以及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资格,在用篷布对车上货物进行遮盖时未作出合理判断,未釆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主观上未作尽到成年人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原告与被告A依法均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726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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