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领导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首席大法官。
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正部长级)、一级大法官
贺荣,女,汉族,1962年10月生,山东临邑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大法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李少平,男,汉族,1956年10月生,山西武乡人,1975年4月参加工作,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五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姜伟,男,汉族,1957年3月生,山东龙口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81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张述元: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张述元,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山东梁山人,1974年3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陶凯元,女,汉族,1964年3月生,湖南湘潭人,1988年6月参加工作,2006年7月加入中国民主促进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民进中央副主席。
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
高憬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高憬宏,男,汉族,1959年8月生,辽宁凌源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世忠: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马世忠,男,汉族,1962年4月生,山东潍坊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罗东川,男,汉族,1965年10月生,重庆市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刘海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刘海泉,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山东诸城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工业经济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现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中共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杨万明,男,汉族,1961年1月生,山西昔阳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男,汉族,1963年3月生,河南延津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裴显鼎,男,汉族,1957年1月生,山西平遥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77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学位。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贺小荣,男,汉族,1963年11月生,陕西子洲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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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主要人员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副庭长:王锦亚、包剑平、杨立初、刘雪梅审判员:王云香、张卫兵、张淑芳、杨国香龚 斌、孟凡平、闫宏波、纪 力刘京川、王连祥、袁晓磊、丁晓明李惠清、李志强、周其濛、宁 晟刘妙香、张志刚、孙晓光、李盛烨宋 冰、崔英进、厉文华、沈 佳张 娜、贾亚奇、梁 爽、景 景刑一庭庭长:沈 亮副庭长:杜国强、翟 超、安 翱审判员:高 雨、朱伟德、汪鸿滨、董保军邹 雷、程永生、董 蓓、华 伟孔祥华、史正文、杨立新、林红英彭 锐、余 淼、孟 伟、曾 宏周 军、崔祥莲、赵俊甫、冯 姗曲晶晶、杨辉辉、肖 凤、何东青翁彤彦、贾 伟、郑 薇、严 捷彭 凌、李红伟、钟彦君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兼)副庭长:韩维中、王晓东、牛克乾、王秀梅审判员:张 杰、逄锦温、卢路生、赵卫东高洪江、尚晓阳、刘为波艾尼瓦尔·司马义、黄 嵩、常朝晖于同志、郝立珠、任能能、刘琳琳段 凰、郭 慧、陈鹏展、刘山煽许建华、陈新军、黄明刚刑三庭庭长:李 勇副庭长:朱和庆、李睿懿、罗国良、姜永义审判员:赵 剑、王宏印、罗 敏、郭利然陈学勇、敖卫春、储荣魁、李广海周 川、王 鲁、杨志华、吕梅青鹿素勋、王尚明、陈 攀、魏海欢周小霖、李占梅、张若瑶、朱晶晶嵇晶晶、薛美琴、苏 敏、周 刚徐 静、踪训峰、杜曦明、肖 辉张向东刑四庭庭长:滕 伟副庭长:万永海、陈鸿翔、叶邵生、田宏杰审判员:王碧芳、郭清国、白继明、宋 莹杨占富、陆建红、丁成飞、洪清沪李 俊、罗 勋、王军强、陆世慈李剑弢、何春燕、汪 雷、王婷婷刘艾涛、李加玺、张建英、张 剑章晓瑜、孙明秋、杨 华、王 敏潘 洁、王亚凯、郑 鹏、李 希张 勤、杜军燕、姚龙兵、郭艳地许 昱、张文文、高 蕾、崔 慧刑五庭庭长:张 明副庭长:马 岩、欧阳南平审判员:汪 斌、刘红章、舒明生、李晓光李 彤、方文军、许永俊、李 波林玉环、党 进、绳万勋、王秋玲侯宏林、杜晓鹏、范冬明、李静然曾 琳、左玉慧、王 珅、张 眉章 政、毛 洁、彭 艳、肖 丹邓俊杰、田 娟、朱 砂、赵 娟姜远亮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副庭长:刘 敏审判员:程新文、汪治平、吴晓芳、王友祥张颖新、张 纯、宋春雨、万 挺李 春、潘 杰、王 丹、方 芳肖 峰、谢爱梅、司 伟、高燕竹谢 勇、刘银春、汪 军、于 蒙赵风暴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副庭长:杨永清、付金联、盛学军审判员:毕东升、王东敏、王富博、汪国献阿依古丽、李 伟、黄 年刘崇理、张雪楳、周伦军、曾宏伟杨 卓、梅 芳、吴景丽、杜 军丁俊峰、麻锦亮、葛洪涛、郁 琳张 颖、王毓莹、苏 蓓、郑 勇民三庭庭长:胡仕浩副庭长:林广海、李 剑审判员:骆 电、贺 褆、夏君丽、张志弘王艳芳、钱小红、秦元明、郎贵梅曹 刚、李 嵘、毛立华、马秀荣杜微科、吴 蓉、佟 姝、晏 景白雅丽、李 丽、许常海、戴怡婷张玲玲、周 波、江建中民四庭庭长:王淑梅副庭长:沈红雨审判员:姚爱华、陈纪忠、任雪峰、胡 方奚向阳、余晓汉、李桂顺、杨兴业丁广宇、杨弘磊、郭载宇、黄西武杨 蕾、 陈宏宇、马东旭、马晓旭李光琴、 朱 科、侯 伟、王蓓蓓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副庭长:魏文超、秦天宝审判员:李明义、贾清林、肖宝英、刘小飞王展飞、武建华、杨 迪、李 涛叶 阳、朱 婧、孙 茜行政庭庭长:黄永维副庭长:郭修江、梁凤云、余凌云审判员:耿宝建、马永欣、于 泓、王晓滨李德申、张 艳、阎 巍、杨科雄王海峰、李纬华、熊俊勇、仝 蕾李绍华、杨 军、李小梅、刘 涛蔚 强审监庭庭长:颜茂昆副庭长:虞政平、罗智勇、董 华审判员:闫 燕、齐 素、孙祥壮、张代恩董朝阳、郭忠红、王云飞、冯文生司明灯、李相波、张能宝、张爱珍邢海莹、仇晓敏、周 庆、江显和王朝辉、马成波、夏建勇、李慧涛邓 亮、杨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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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是国有企业吗?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领导实职是由组织部门任命的,退休人员不归组织部门管理,因此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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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
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 杨某某等贪污案 裁判要点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相关法条《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