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一般保证的责任也可以认为是补充责任。
在民法典中,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即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人对此承担的是推定的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在传统的侵权法领域,多个责任主体对于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和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两种。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危害事故的剧增,各种新型侵权行为的涌现,侵权责任理论显然应当不断发展。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在法典之外发展起来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以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尚无统一的答案。
我国民法典中适用补充责任解决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米、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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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犯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认定为教唆罪,需要有以下要件: 1、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2、须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
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者原则的含义 综观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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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及其刑事责任的划分。 这里所指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刑法》所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统称。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有的单位领导人官僚主义、玩忽职守或被坏人蒙蔽、受骗上当,应负党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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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成与田某彬为父子关系,2013年3月18日田某彬与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第二章第3条载明:"乙方使用的汽车,其上户办理的各种票证由甲方收存统一管理。进入合同期后,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安全统筹金的标准为:普货车300元/月,危货车500元/月"。 2016年12月26日,张某成驾驶由田某彬购买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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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 证据确凿也不能直接判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法院追加该第三人为无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可判决该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