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昨天下发,根据“实施意见”,北京市力争在3年至5年内,基本建成具有首都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所有居家老年人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老年人能够就近接受诊疗、用药、护理和康复服务;养老护理员达到2万人。
赡养-照顾临终老人享带薪休假
政府支持家庭履行照料责任。本市将通过经济补贴、服务支撑和技能培训等,帮助家庭成员承担赡养照顾责任。“经济困难居家养老家庭子女护理补贴政策”正在研究制定;完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方便子女在老年人术后康复、临终关怀等特殊时期直接照顾老年人。
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为老人提供短期照料服务。
适老-试点老人与子女同步选保障房
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试点老年人与子女同步选房,实现就近居住、就近照顾。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研究出台家庭助浴、如厕等适老化改造标准,由政府筹资免费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基本的适老辅具。
护理-上门医疗拟纳入医保报销
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培育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体系,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照护服务补贴制度。以海淀区、石景山区为试点,探索开展多种模式的长期照护保险,并适时推广。
补贴-老人助餐服务有望全覆盖
通过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引导单位食堂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引进专业餐饮企业建立区域集中配餐中心等方式,实现老年人就近用餐、营养用餐的目标。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用餐服务补贴制度。
马上就访-出院24小时内建家庭病床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力社保局介绍说,为鼓励和支持社区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拟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起付线降低50%,老年人出院后24小时内建立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按连续住院处理,只收取一次起付线费用,缓解居家养老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实际困难。
医疗机构居家上门服务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为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方便百姓就医,对社区医院通过巡诊等方式开展居家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医保基金予以支付。
同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做好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为方便居家养老的老人取药方便,北京市已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等四类慢性病开“长处方”——一次可以开2个月的用量。
据悉,近期人力社保部门将集中发布相关政策。政策的方向是,只要符合开展入户诊疗的医疗机构,在医保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产生的费用,都可以报销。
这也意味着,随着《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老年人享受入户医疗并进行医保报销的政策将全面落地。
第一,关于遗产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与原定义基本相同,只是用“自然人”取代了“公民”二字。第二,关于遗产的范围,原《继承法》第3条正面明确地规定了遗产的范围,没有排除性规定,本条则没有正面规定遗产的范围,而是作排除性规定,即但书部分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以列举的方式正面规定遗产范围,难免列举不周,甚至挂一漏万。另外,《继承编解释(一)》第2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因女职工怀孕有所不同,怀孕职工所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只同其工作年限相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除此之外,怀孕职工还享有产检假、产假,在产检假、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不变。罗浩律师建议:年休假和产假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型,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休产假,剥夺女职工的年休假。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女职
1.民办一般私营幼儿园,老师在没有特色班的情况下通常是1300-1500。特色班拿到1800-2500左右,这是最普遍的情况。特长突出的老师没有上限,除了在幼儿园内代课,通常也有很多机会自己出去带培训机构的,每月赚个4000是完全不成问题的。2.公办公办园没编的老师与民办类似。在编工资就有至少3000,还不包括这这那那发的的福利,年底的奖金,带薪寒暑假等。差别应该来说还蛮大的。还有就是低薪的幼儿园
男职工休带薪产假规定:陪产假,全国各地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
案例:田某于2001年10月到该超市工作,2007年5月15日辞职,2009年1月21日重新入职,并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超市员工手册规定: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从第二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以后连续工龄每增加2年,年休假增加1天;年休假最多不超过15天。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工部门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
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开始,在本市社区层面展开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做好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重要性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充分利用社区
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是怎么样的呢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得知关于《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平台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
你们当时借款的时候,有那个借款合同里面有有没有签约过什么走到仲裁委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3〕4号为进一步完善申请执行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82-10-30 颁布日期:1982-10-30 文号:[82]城住字第44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22日发布 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轻伤害案件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一)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3-12-25 颁布日期:2013-12-25 文号:公交管[2013]45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 用 说 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3-09-30 颁布日期:2003-09-30 文号:中办发[2003]2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号:84法办字第112号 发布日期:1984-09-08 执行日期:1984-09-08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5号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下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